罪犯田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2016年12月20日被送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应于2019年7月1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罪犯田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了田某某提出假释申请、管理民警出具的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鉴定、罪犯小组评议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认为罪犯田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8年5月14日前已获得监狱表扬2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5月14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二分监区对田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要求刑执干事将提请罪犯田某某假释研究表、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会议记录、管理民警出具的服刑期间改造表现鉴定、罪犯田某某小组评议、田某某的个人假释申请、获得监狱表扬的纸质材料、年终评审表、社会危险性评估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重庆市三合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田某某的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田某某犯罪时已有65岁,系老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1年1个月,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时,委托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对田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2018年6月1日,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具备对田某某监管条件,适合社区矫正。经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集体研究,同意对罪犯田某某报请假释,并将罪犯田某某申报假释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2日,重庆市三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罪犯田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按规定向二中院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19日,重庆市三合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田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田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6月20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田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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