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碰撞形态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01月21日05时17分许,李某某驾驶皖L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2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7国道与S101改交叉路口西侧路段(237国道243公里处)时,碰撞到事发前黄某某驾驶的因发生交通事故倒在道路上的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0年01月24日 (二)在场人员:本中心司法鉴定人及鉴定人助理 (三)检验地点:淮北市孙谢庄停车场、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 (四)鉴定标准:GA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对被鉴定车辆进行鉴定,依据GA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标准进行照相取证,对委托方委托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五)检验所见: 甲车检验所见 1.该号牌号码:皖FXXXXX,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钱江牌,车架号:00000000000000,发动机号码:0000000,车身主颜色:红色。 2.该车前轮向后位移,胎冠及胎壁表面见多条刮擦痕迹,并伴有黑色胶状物质减层,痕迹距地高1cm-60cm;前轮挡泥板断裂破损,且部分与车身分离,表面见红色漆膜减层;前大灯断裂破损且局部脱落,前仪表盘左侧断裂破损。 3.左后侧脚踏板支架向前弯折变形,并伴有银灰色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35cm-52cm;后轮左侧轴心三处螺母距地高约30cm处见擦碰痕迹,表面见油污减层,金属物质附着;车身尾部车牌照向前弯折变形,尾部大灯护罩断裂破损,左后侧转向灯脱落,痕迹距地高26cm-45cm;车身尾部左侧支架下沿距地高约49cm处见擦碰痕迹,表面见灰色物质附着(以上痕迹距地高均为车身向右侧倒地状态下的高度)。 4.该车右侧凸起部位多见摩擦痕迹且痕迹表面粗糙。 乙车检验所见 1.该车号牌号码:皖LXXXXX,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品牌:北京牌,车架号:00000000000000,车身颜色:灰色。 2.该车前保险杠右侧断裂破损且局部缺失,表面见大面积刮擦痕迹,并伴有红色物质加层,灰色漆膜减层,痕迹距地高24cm-55cm;前防撞梁右侧距地高39cm处见向后弯折变形及刮擦痕迹,表面见两处金属物质减层,其防撞梁右侧支架见多处凹陷变形痕迹,并伴有油污附着。 丙车检验所见 1.该车为电动三轮车,品牌:宗申牌,出厂编号:00000000,车身颜色:银灰色。 2.该车车厢尾部车门左侧见多处擦碰痕迹并向前凹陷变形,表面见黑色及红色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53cm-77cm,其距地高约54cm处见黑色胶状物质附着;左后侧防护杠向前弯折变形,并见有黑色胶状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42cm-52cm;左后侧大灯受撞击断裂破损。

【分析说明】

一.对事故发生时,甲车与乙车及丙车的事故形态进行分析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根据力学、运动学、交通工程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案情和痕迹检验情况,遵循造痕体与承痕体相互对应的关系,对甲车与乙车及丙车的事故形态进行分析: 1.甲车前轮向后位移,胎冠及胎壁表面见多条刮擦痕迹,并伴有黑色胶状物质减层,痕迹距地高1cm-60cm;前轮挡泥板断裂破损,且部分与车身分离,表面见红色漆膜减层;前大灯断裂破损且局部脱落,与丙车车厢尾部车门左侧见多处擦碰痕迹并向前凹陷变形,表面见黑色及红色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53cm-77cm,其距地高约54cm处见黑色胶状物质附着;左后侧防护杠向前弯折变形,并见有黑色胶状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42cm-52cm;左后侧大灯受撞击断裂破损,在痕迹高度、形态及痕迹形成机理上相互对应,痕迹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符合甲车前部与丙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 2.甲车右侧凸起部位多见摩擦痕迹且痕迹表面粗糙,根据痕迹形成机理结合案情分析,符合甲车与丙车碰撞后,甲车向右侧倒地与路面发生摩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3.甲车左后侧脚踏板支架向前弯折变形,并伴有银灰色物质附着,痕迹距地高35cm-52cm;后轮左侧轴心三处螺母距地高约30cm处见擦碰痕迹,表面见油污减层,金属物质附着;车身尾部车牌照向前弯折变形,尾部大灯护罩断裂破损,左后侧转向灯脱落,痕迹距地高26cm-45cm;车身尾部左侧支架下沿距地高约49cm处见擦碰痕迹,表面见灰色物质附着,与乙车前保险杠右侧断裂破损且局部缺失,表面见大面积刮擦痕迹,并伴有红色物质加层,灰色漆膜减层,痕迹距地高24cm-55cm;前防撞梁右侧距地高39cm处见向后弯折变形及刮擦痕迹,表面见两处金属物质减层,其防撞梁右侧支架见多处凹陷变形痕迹,并伴有油污附着,以上痕迹在高度、形态及痕迹形成机理上相互对应,痕迹存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对应关系,符合乙车右侧前部与向右侧倒地状态下的甲车左后侧发生碰撞所形成。 4.根据事故发生在淮北市237国道与S101改交叉路口西侧路段,事发道路为东西道路,结合甲、乙、丙三车痕迹检验情况、现场照片及案情分析,符合事故发生时甲车处于由西向东行驶状态,乙车处于由西向东行驶状态,丙车处于头东尾西停止状态。 综上分析,本起交通事故形态符合:事故发生时,由西向东行驶的甲车前部与头东尾西停止状态下的丙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甲车向右侧倒地;其后,由西向东行驶的乙车右侧前部与向右侧倒地状态下的甲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至停止。 二.对事故发生时,乙车的行驶速度进行分析 依据对乙车的痕迹鉴定情况,根据本起交通事故形态,依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公式:V =〔XXX〕×3.6 式中: g:重力加速度,取9.8m/s2; 乙车制动附着系数,取0.6-0.7; k:附着系数修正值,取1; t:制动协调时间,取0.3; s: 制动印起点距乙车停止距离,9.7m; 单位换算系数。 将上列参数代入算式得:VXX41.6km/h~45.2km/h 综上计算:乙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5km/h。 三.对甲车驾驶员是否与甲车及乙车发生接触进行分析 1.依据本起交通事故形态及案情分析,甲车与丙车发生碰撞后,甲车向右侧倒地,其后,乙车又与倒地后的甲车发生碰撞,乙车与甲车碰撞过程中其甲车是否与甲车驾驶员发生过接触无法判断。 2.根据乙车痕迹检验情况及本起交通事故形态,乙车车身表面未检见与柔性客体(如人体)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综上分析认为:乙车未检见与甲车驾驶员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鉴定意见】

1.本起交通事故形态符合:事故发生时,由西向东行驶的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头东尾西停止状态下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其后,由西向东行驶的皖L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右侧前部与向右侧倒地状态下的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侧发生碰撞至停止。 2.皖L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5km/h。 3.皖L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与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过程中其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否与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过接触无法判断,皖LXXXXX号牌小型面包车未检见与皖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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