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常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在住院期间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8月11日,常某向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云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常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并制作了接待笔录。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6个月诉讼时效内,若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可能会为了拖延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从而导致对常某不利。承办律师向常某释明后,常某仍然不愿意再等4个月的时间坚持现在提起劳动仲裁。 因工伤待遇赔偿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常某自受伤后未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据,故承办律师指导常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通过EMS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点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此固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据。常某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常某的工资标准以及用人单位出钱为常某购买的商业意外险的理赔款是否应从工伤赔偿款中减掉。 2020年12月3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常某的仲裁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对方律师主张常某的工资是每月固定的4000元,另因公司实际出钱为常某购买保险,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故保险理赔款应视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承办律师的观点是常某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其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工伤待遇赔偿的标准,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属于职工的福利,保险理赔款不应从工伤赔偿款中减去,为此,承办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报案例,以证明该观点成立。 庭审结束后,基于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于2020年12月11日前支付常某各项款项共计139000元。承办律师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调解压低赔偿数额后,仍不如约履行的情况发生。要求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若用人单位违约,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伤待遇赔偿款项200000元整。常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涉及到款项已经收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待遇赔偿以及双倍工资等纠纷案件,第一,涉及到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第二,工伤待遇赔偿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承办律师需要先行固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据。第三,本案涉及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意外险的性质。第四,调解结案的要注意设置条款以防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形。承办律师凭借办案经验经过努力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常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