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制药集团是集医药制造、贸易、科研于一体,主营业务涵盖医药七大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拥有诸多驰名商标,产品销售覆盖全国,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有很大的品牌影响力。 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正是瞄准了该制药集团的品牌影响力,采取各种不法手段生产与该制药集团外包装近似、产品名称近似、甚至是直接冒用该制药集团企业名称的各类医药产品。该制药集团发现这些问题后,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避免广大消费者被不法企业所生产的医药产品侵害耽误病情,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通过与该制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沟通了解到,不法企业为了隐藏他们的违法行为,借助微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利用微信中的朋友圈、微信群等功能来建立宣传、销售产品的微商群体。公证员告知该制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但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易灭失、易修改伪造。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经过充分的告知和对微信信息特殊性的分析,公证员为该制药集团制定了详细的公证程序并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黑哈证X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向我处申请,对微信内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XXX的委托代理人乙于二0一七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处信息中心,对微信内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下午X时X分XX开始操作,操作如下: 第一步:乙的手机连接本公证处WIFI(无线局域网络); 第二步:打开乙的手机相册,进行清洁性检查,确认手机相册无内容; 第三步:点击手机微信客户端,输入密码,登陆微信; 第四步:点击名称显示为“XXX”的微信群,点击该微信群内,名称显示为“XX”微信号,进入微信号“详细资料”,截屏,共X张图片,图片保存在手机本地相册内; 第五步:对名称显示为“XXX”的微信群内聊天界面截屏,共X张图片,图片保存在手机本地相册内; 第六步:返回微信总界面,点击名称显示为“XX”的微信号头像,进入该微信号“详细资料”截屏,共X张图片,图片保存在手机本地相册内; 第七步:点击并进入名称显示为“XX”的微信号“详细资料”内的“个人相册”,截屏,共X张图片,图片保存在手机本地相册内; 第八步:点击电脑微信客户端,使用乙手机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乙微信电脑客户端,通过微信的文件传输助手,将保存在乙手机相册内的X张图片,传输到电脑微信客户端,将X张图片下载保存到在电脑创建的“XX”文件夹内,将X张图片打印出来。 X时X分操作结束。 XX的上述操作行为是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李某的监督下进行的,同时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本公证员、公证员李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刻录成光盘一式X份,X份装于公证书,X份留存于公证处。 附件:1、截屏保存图片X张 2、光盘X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