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198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2015年2月24日,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同时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缓刑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2015年2月28日,姚某某到灵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新圩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 2015年3月10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协管员、司法助理员及其妻黄某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入矫宣告仪式在新圩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宣告由新圩司法所所长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通过向姚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着重强调灵山县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禁止姚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宣告了服刑期间遵纪守法、社区服务、学习教育、请假报告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遵守禁止令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新圩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姚某某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鉴于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的禁止令,没有空间区域、场所及时间等的限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了解决此难题。新圩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开展工作,对姚某某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加深认识。入矫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入矫的集中学习和考试,入矫后一个月后,司法所就召姚某某单独到司法所重新学习宣告时所宣告的有关内容及矫正期间应做的事项,特别是禁止令的有关注意事项,并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后才能过关。 2.强化禁止令意识。让姚某某牢固树立时刻不忘禁止令,始终不能违反,违反即被处罚的理念。在每月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之前,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大声朗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使他们时刻不忘服刑的身份,时刻要保持认罪、悔改和矫正自我的心态。在对姚某某的个别谈话中着重强调要其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若只顾眼前利益非法从事食品生产工作,不仅害了他人,更害了自己及家人,所以要时刻记住禁止令的规定,记住有关法律条款,加强法律意识。 3.注重坚持社会监督、家庭监督与司法所具体工作相结合,环环相扣,互通信息。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中村委会干部及姚某某的家属共同配合司法所对姚某某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提醒,在其入矫后,对其进行一次家访,找其家属谈一次话,释明禁止令的规定与后果,要求他们共同对服刑人员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发现有不良情况及异常行为要及时报告司法所,以便及时纠正,以免酿成不良后果。 4.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拓宽其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作为帮扶的志愿者生活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其是否再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类型工作,志愿者对这些行为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要知晓得更加及时、全面和具体。同时,志愿者也可以时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不要违反禁止令,不要出现违规现象。 5.严格监管教育。司法所将姚某某入矫后的前三个月列为严管对象。要求其在严管期内的每个星期都要到司法所汇报一次个人情况,汇报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思想、家庭以及执行禁止令等情况,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思想汇报,每月要接受个别教育一次,都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达不到的当月就得不到满分。 6.加强节假日时段的动态管控。司法所要求姚某某在节假日期间,每两天向司法所电话或短信汇报活动情况,并及时对其进行提醒,同时针对个案中禁止令的执行,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以准确把握信息。 7.定期和不定期走访。通过走访姚某某本人、村委会及周边知情人,促使姚某某在思想上,行为上更加认真地执行禁止令的内容要求,从而获得更好的矫正效果。 8.创新日常管理,做到事中事后都有人监督。司法所将其定为特殊类矫正人员,实行24小时监控和定位跟踪管理;严管期间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交两份思想报告;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个小时。同时,让姚某某的家属给其鼓励以及信心,指定有帮教能力的近亲属、村委主任为其监护人和监督责任人,并发动村、组及左邻右舍的力量,对姚某某进行监督和帮教。同时,司法所要求姚某某每日都要写日记,记录其每日的活动情况,包括感言、困难、人情来往等都可以写在日记上,到集中时将日记本交到司法所检查,月底要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交到司法所审核,盖章确认。 9.鼓励姚某某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自主创业,放下包袱,面对现实。引导其在认真服刑的同时,积极寻找工作,避免悲观消极的思想状态。 (三)对姚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理情况 禁止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别于其他禁止令,其没有时间,空间地域、品种的限制,不便于具体操作。 对于以上的难题的处理方式:一是加强对姚某某法律意识的教育,为其解读相关法律条款,在缓刑考验期内,尽量不接触食品加工、贩卖等工作;二是建立以司法所管理为主,村委会、家庭监督为辅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姚某某执行禁止令的行为进行立体式监控;三是通过不断反复学习让姚某某将禁止令铭记在心,以达到其不想违反,更不敢违反禁止令的效果。 【对姚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由于司法所工作扎实到位,姚某某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经走访有关知情人、村委会等,他们都表示姚某某在矫正期间没有去做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在矫正期间姚某某在其家附近找到了工作,就是帮别人在县内开车,收入可观,为家庭解决了经济困难。
【小结】
禁止令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社区矫正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乡镇政府、社区以及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及朋友等多方力量的作用,形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方位监督,促使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