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的一天,智力残疾人伍某下班回到家中,伍母发现其情绪低落,在追问下才得知:伍某工作的某公司人事部人员在手机上打出“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字样后,让其描写到离职申请书上,并签名后,才告知其离职的事实。因“被自动离职”,伍某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也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期间免缴社会保险的政策。 2018年10月16日,伍某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赔偿伍某本应免缴的社会保险损失。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伍某系残疾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当事人,据伍母介绍得知,伍某年幼时因车祸致脑损伤,造成智力残疾,除了自己的名字外,不会认读、书写其他汉字。2009年10月,伍某以智力残疾人身份入职某公司质监部门,从事辅助工种至今。同时,承办律师着手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发现通过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明细对账单、工资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均可证明伍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及其工作年限。但伍某的智力残疾证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无申请自动离职的能力。 2018年12月24日,承办律师代伍某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跟仲裁员就案情进行沟通。仲裁员指出:因离职申请系伍某本人签写,若无法院认定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难以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约。于是,承办律师向伍母建议,立即向法院提交宣告伍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同时,向仲裁庭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2019年1月7日,承办律师受伍母委托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交宣告伍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机构要求补充伍某限制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就职单位或街道出具的证明、伍某因脑损伤就医的相关材料等。伍母获知后认为,针对所需材料,原公司不可能提供于其不利的证明,街道方面也无法出具此类证明;同时,伍某脑损伤就医事件发生在十多年前,就医相关材料提取也无法实现。司法鉴定受阻。 2019年2月27日,劳动仲裁委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 2019年3月14日,承办律师代伍某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分别立案。 由于伍某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仍未出具鉴定报告。考虑到诉讼风险较大,承办此案的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本案最好以协商方式解决。 2019年4月10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到某公司,与新任人事部门负责人长时间协商沟通后,该公司同意调解。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并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以确保伍某从2019年5月起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智力残疾人被单位违法辞退后主张赔偿金的案件,焦点在于受援人手书的“个人原因自愿离职”是否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智力残疾人并不直接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由法院审理判决。本案在伍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存在现实困难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与涉案公司积极沟通,最终促使其同意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