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州市马尾区。2015年2月25日,因职务侵占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刘某父亲已故,其母亲在建筑工地帮工煮饭,姐姐福州务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刘某初中毕业后就外出务工,现在马尾区某镇工地打零工,主要从事木工和电工相关工作。刘某社会关系较为简单,平时主要与邻居、工友来往,无不良习惯。据观察了解,刘某性格虽比较开朗,但有时容易急躁,处事简单,态度生硬,易得罪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月23日,司法所对刘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审前调查。根据规定,司法所分别走访了刘某的母亲、邻居、村干部、边防派出所辖区段警,制作了审前调查评估笔录,后经评估调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了评估意见,提交马尾区司法局。综合各种情况,马尾区司法局认为刘某符合在本地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3月13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马尾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刘某随后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入矫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并及时建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3月16日,司法所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开展入矫宣告,并邀请刘某的母亲、边防派出所段警、村干部参加。入矫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所长先是宣读了宣告仪式的纪律及有关要求,告知宣告人和记录人姓名、职务;然后核实被宣告人刘某身份,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社区矫正告知书》;随后刘某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刘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其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3月16日,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刘某的母亲、边防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组成,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开展个别谈话,同时走访其家庭和村干部,多方面深入了解刘某日常生活和工作表现情况,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具体为:每周要求其电话或口头汇报个人的基本情况;每个月书写两篇个人思想小结;与其家属和村干部订立监护协议,家属和村干部配合司法所共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汇报;每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对其开展日常定位核查,做到行知去向、动知轨迹;对其开展入矫初期教育,敦促其端正遵纪守法意识,明确自身定位;组织其参加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适应社区矫正过程;结合其年纪轻容易冲动等性格特点,及时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 刘某表现良好,能够服从司法所监管,按照规定执行周汇报、月考察、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2015年6月30日,司法所根据刘某的日常表现情况,按规定将刘某的监管类别调整为普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调整为普管后,司法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调整了矫正措施,在确保监管不放松的基础上将矫正重心转向教育矫治和思想矫治工作:对刘某正常开展日定位抽查工作;要求刘某继续执行好周汇报、月小结;通过开展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心理健康等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和文化水平,督促其进一步端正自己的言行;每月组织其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遵纪守法意识有所放松,矫正态度有所转变,出现懒散、敷衍、漫不经心等行为,例如不及时汇报、手机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对此,司法所多次进行批评教育。 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20日,刘某的定位手机出现关机情况,其解释说均是自己未注意到定位手机因电源不足关机,并非其有意为之。针对这两次关机情况,工作人员均给予了批评教育,要求他时常注意手机的使用情况,保持通信通畅。2016年11月19日上午,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刘某的定位手机关机,当即联系刘某监护人,让其立刻联系刘某并告知他马上到司法所报到。经过一天的多方查找,司法所仍未收到刘某的消息,2016年11月20日上午,工作人员到刘某家中走访,其母亲表示,刘某19日晚上没有回家,他们也联系不上,不知刘某具体去向。离开刘某家后,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赶赴刘某工作的某镇工地进行查找,希望通过其同事能得知刘某去向的线索,却没有收获,直到11月21日下午,刘某才开机接通电话,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刘某到司法所后汇报了这几天的动向,解释说是跟着工程队到其他的工地上班,晚上住在工地里没有回家,因为比较忙,忘记给定位手机充电。 结合刘某之前频繁出现的关机情况,司法所再次约谈刘某,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谈话中,刘某对10月13日、10月20日、11月19日出现的三次关机情况,均表示承认,但是对于为何频繁出现关机问题,他并没有反省,都是简单地说明是因为自己一时疏忽造成,刘某似乎将“因工作繁忙忘记充电”当做解释的“万能法宝”。工作人员严正指出,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十分散漫,思想上不重视,发现手机多次关机后置之不理,也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经教育仍不改正,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已属于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琅岐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集体研究提请刘某的警告处分事宜。会上经矫正小组合议,一致同意向马尾区司法局提请对刘某处以警告处分。2016年12月7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区司法局经奖惩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刘某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并制发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司法所按照规定程序向刘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刘某的矫正方案,将管理类别从普管升级为严管,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的书面汇报由一次增加为两次;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长也相应增加;手机定位频率由2小时定位一次变更为0.5小时定位一次;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加走访次数,每个月两次到其家中走访;进一步强化教育矫正,要求其要时刻留心定位手机是否能正常使用,一旦有问题应及时向司法所反映;警示林某不要以身试法,从思想根源上杜绝其“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错误认知。 经过此次警告处分,刘某反思了自己的错误,也清醒感受到挑衅律法所带来的后果,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必须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管。在之后的矫正监管中,刘某能够按时汇报情况,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未再出现手机关机和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通过近一年时间的观察,结合刘某日常矫正的实际表现,认为刘某真心悔改,且通过自身的行动主动、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总体表现良好。2017年12月5日,司法所按规定将刘某的监管类别从严管调整为普管,并对刘某的矫正措施作了调整:每月的书面汇报由原来两次减少为一次;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长也相应减少;手机定位频率由原来的0.5小时变更为2小时。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司法所比较注重刘某的思想教育,安排其参观马尾船政博物馆、琅岐江涛革命烈士纪念馆和鳌山公园德育教育基地,参加清明节昭忠祠文明祭扫等活动,进一步加深其爱国主义情感,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针对刘某性格急躁,情绪易波动,思想较为简单的特点,司法所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有趣的心理测试游戏环节,不仅让其在游戏的过程中分享体验,感悟生活,思考情绪控制与健康生活的关系,而且有效提升了刘某的情绪控制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刘某的劳动技能,根据刘某的工作特点,司法所积极联系相关劳动部门,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17年5月24日,刘某参加马尾区司法局和人社局组织的电工技能培训,并顺利取得电工证。 尽管刘某在初期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是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矫正及真心帮扶,其自我控制力有所增强,矫正表现也可圈可点,刘某也对自己今后顺利融入社会充满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3月10日,刘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解矫手续。当日,根据通知,刘某的母亲、村干部、边防派出所辖区段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准时来到司法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为刘某进行了解矫宣告。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解矫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达刘某。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根据规定,在刘某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马尾区司法局向长乐区人民法院送达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认真做好刘某转入安置帮教工作。司法所在刘某矫正期满前根据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了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在解矫宣告后,工作人员告知刘某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安排专人为其办理安置帮教衔接相关手续,实现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对接。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年轻气盛,易冲动,且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深,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社区服刑的严肃性。司法所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严格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同时施展人性化矫治和帮扶,加强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通过开展适应性帮扶措施,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为其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规范做好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坚持人性执法和规范执法并举,体现“宽严相济”,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