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古田县。2017年8月,郑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后上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2018年4月24日,郑某某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4月23日,古田县司法局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立即通知郑某某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郑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来古田县司法局报到并向工作人员提交了法律执行文书及一份写明签字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书明确郑某某要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经司法局工作人员询问调查,郑某某承认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规定时限报到。 2.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郑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一事,2018年4月24日,县社区矫正中心向县司法局报送建议对郑某某书面警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县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古田县社区矫正中心提供的郑某某本人调查取证笔录、警告审批表等进行逐项审核研究,会议认为郑某某此次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04月24日,社区矫正中心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古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古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04月25日,古田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按规定给郑某某办理入矫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郑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新入矫的人员,其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有利于后续监管。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新入矫的人员,要把好“入矫关”。在未按规定报到的情况,司法局工作人员要与法院及当事人核实具体情况,如果确属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来报道,那么要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书面警告,这样有利于后续的监管,特别是对新入矫人员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