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李某甲与李某乙等人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昌平区某胡同6号院,是此次纠纷的争议地。该院面积不足200平米,但因历史原因,共居住了四个家庭,现李某甲与李某乙四姐妹因拆迁重盖及赔偿款问题发生争议。 该院现有北房三间,西房二间,南房二间,东房二间外加一间小厨房。其中北房西数第一间为李某乙四姐妹共同所有;西数第二间,第三间和东房二间及小厨房为李某甲所有;西房二间为李某甲大哥所有,后因大哥去世,现归李某甲侄子所有;南房二间为李某甲的二哥所有。四个家庭出行共走一个由南向北走向的“回龙门”,也就是北房西一个宽约1.5米的胡同。其中李某甲的二哥李某戊所有的南方二间,因“倒过手”,故而所占宅基地已经不在6号院之内。 2018年2月,李某甲按照政府有关城镇房屋翻建程序,逐级上报了房屋翻建申请。4月,李某甲收到了有关部门可以翻建房屋的通知后,开始做翻建房屋的准备工作。 2018年4月某日,李某甲找施工队在拆除旧房,准备垒建地基时,遭到李某乙四姐妹的阻拦,施工被迫中断。李某甲于当日向某社区调委会提出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第一时间向争议当事人了解情况。李某乙姐妹认为:6号院是祖辈遗留的宅院,为祖辈哥俩共同使用。但到了这一代,就要把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分清楚。李某甲则认为,其有政府翻建危房的批示,理应“原拆原盖”。但为了能够顺利建房,可以退一步,先“原拆原盖”,并保留四姐妹的宅院使用权份额,待城市拆迁改造,宅基地补偿款归四姐妹所有。 4月某日,调委会组织第一次调解。调解前,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了195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这也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唯一证据。经过与双方的沟通,调解员总结此次争议焦点为:1.李某甲是否可以“原拆原盖”?2.6号院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划分。 总结争议焦点后,调解员根据争议双方的关系以及事先对小院的测量数据,提出了调解方案:即除去公共走道之外,院内所剩空闲地,划归四姐妹“所有”。这个方案兼顾了小院的现有空地面积和李某甲翻盖房的实际需要,因此得到了四姐妹中的三个人的同意。唯有年龄最小的李某持否定态度,她坚持不允许李某甲“原拆原盖”。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第二日下午,调委会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此次李某态度有所转变,表示可以考虑上次调解时调委会提出的方案。调解员见状,提出待明早天亮后对6号院进行精确测量后,就可以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未料李某甲的妻子刘某对此调解结果十分不满。次日早,刘某不但阻拦调解员的测量工作,而且要求施工队强行施工。李某乙四姐妹见状,非常气愤,遂否定了之前的调解结果,坚决不允许李某甲“原拆原盖”。 面对出现的新情况,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思路和方式,将以“和”为主,转为以“法”为主,以尽快化解矛盾。为此,某社区调委会走访了七、八十年代的原某村的几任老领导和相关人员,获取了有力的证据材料。证据表明,早在八十年代初,由于李某甲和李某乙四姐妹的父辈人口多,某大队都给他们新批了宅基地,只是因为6号院有老房子,集体没有收回,才保留至今。 在掌握有力证据的基础上,经街道、社区两个调委会协商,决定组织第三次调解。城建科负责人率先指出,早在八十年代初,集体就分别给双方的父辈划分了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一方都没有主张6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并且,从城镇建设管理的角度来看,李某甲按照程序申请翻建房屋的行为值得肯定。面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四姐妹无言以对。李某乙提出是否可以把四姐妹拥有的一间北房改为西房,这样既可以和李某甲的北房分开,又有利于院子里的人出行。 调解员抓住这个时机,提出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纠纷。在考虑6号院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李某乙提出的方案,共同协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个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李某乙四姐妹的一间北房改为西房,将“回龙门”改在中间,为6号院公共走道; 2.李某甲按照政府下达的危房改造通知要求“原拆原盖”,待城市拆迁改造时,院内走道等空闲地如有经济补偿费按照当时的补偿政策由四姐妹所得。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发生地为昌平老城区内的平房区。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高额的补偿费是诱发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本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采取了街道、社区调委会联合调解的方法,以发挥各自的优势。由于该纠纷属于城市老城区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清,给调解增加了难度。在调解的第一阶段,调解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方便生活的原则,首先做李某甲的工作,从顺利盖房的角度主动做一些让步。当李某甲的意见被四姐妹否决后,调解员又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在该方案得到当事人同意并即将实施之际,李某甲的妻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给予否决,导致纠纷发生逆转。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及时调整了调解思路和调解方法,将以“和”为主转为以“法”为主,邀请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调解。在调解技巧方面也作了精细的安排,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态度坚决,毫无商量余地,让当事人在纠缠不休的“确认宅院使用权”这个问题上无回旋余地,这就从所谓的“确认宅院使用权”问题回到了确保李某甲顺利翻建新房的最初诉求上来。这些调解技巧的灵活运用,体现了调解员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应变复杂纠纷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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