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熊某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认定熊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8月14日三监区分监区启动对该犯的减刑案,综合罪犯熊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奖励分156.2分。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在分监区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提交监区办公会。2016年8月17日,经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犯呈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在该犯减刑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后,通过阅档、科务会集体讨论,对罪犯熊某某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适应哪种司法解释的意见有两种: 1、认为应按法释[2012]2号规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25年。 理由为:罪犯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发生于2011年5月11日,裁定书中引用的条款涉及到《刑法》第六十九条,本条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修改,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第六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罪犯熊某某所犯数罪适应修正后刑法进行并罚。 2、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法释[1997]6号规定,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为:尽管脱逃行为连续到2011年5月11日,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1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重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所援用的判决条款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与97刑法的条款一致,即使数罪并罚,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并罚原则,也仍为死缓,故脱逃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名不影响被判死缓的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适用法释[1997]6号规定减刑。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中有“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九条主要是提高了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不影响判处死缓罪名的数罪并罚的刑期。另外,贩卖、运输毒品罪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的规定》第2条、第3条也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应按法释[1997]6号规定减刑为18年至20年。 在湖南省赤山监狱刑罚执行科电话咨询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又形成书面材料,就该犯适用哪种法律条款问题进行了详细汇报,请上级部门给予业务指导。省局刑罚执行处很重视,在查找相关法律条款后,明确提出该犯适用法释[2012]2号规定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该犯的期内表现,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建议该犯呈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将意见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熊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该犯减刑的反对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熊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熊某某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6年9月25日呈报至省局刑罚执行处,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监狱管理局审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湘刑更690号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该裁定于2016年12月31日送达罪犯熊某某并签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