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安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安某,女,1967年3月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居住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矫正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 2021年1月14日,经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后,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安某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无误,当日即送达回执。2020年1月15日上午,对安某办理接受登记手续,并委托执行地司法所承担对其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要求安某在规定期限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依法组织入矫宣告 2021年1月15日13时许,受委托的司法所突然接到安某电话,称其因为突发意外车祸,导致自己腰椎骨折,无法行走活动,现正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司法所立即到医院进行实地查访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司法所决定到医院办理入矫宣告手续,并为安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干警、村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安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协助受委托的司法所完成对安某的日常监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21年1月15日下午,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医院对安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通过向安某宣读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安某明确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安某知晓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和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接收宣告完成后,针对安某的裁判内容、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情况,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入矫谈话教育。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入矫是依法实行的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安某的实际情况,到医院开展入矫宣告,即彰显着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的一面。通过严肃认真进行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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