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屯昌县。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2017年5月8日,钟某到屯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由某司法所对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帮扶。 钟某住在屯昌县某镇,以开载客三轮车运营为主,妻子在家务农,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接受屯昌县人民法院委托后,屯昌县司法局对钟某开展调查评估,鉴于钟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家庭愿意对其共同进行监管,屯昌县司法局作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判决生效后,钟某按规定于2017年5月8日到屯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8日,司法所组织对钟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屯城司法所结合钟某的实际情况,为钟某建立了由其妻子、村委会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钟某进行了入矫谈话,钟某表示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坚决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按规定进行日常报到,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司法所管理,认罪态度较好。结合钟某实际情况,司法所及时制定矫正方案,每月定期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其开展社区服务,使其正确对待社区矫正,认真接受改造。 (二)入矫中后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在与钟某建立矫正关系后,司法所立即组建矫正小组,并由矫正小组成员与他不间断进行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和钟某思想汇报了解他的思想动态,鼓励其与家人一起外出活动,与社区居民多多交流。创造各种机会鼓励钟某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将钟某所使用的移动手机号码添加到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对其进行实时定位监管,要求钟某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汇报自己的情况,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在矫正后期,乡镇举行的一些集体活动,如法律进渔村,道德大课堂,全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钟某参加,钟某均会欣然答应,准时参加,他经常以自己的经历以案说法,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三)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矫正期满后,钟某能够自食其力,并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同时感谢给他这次缓刑的机会,社区矫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1月7日,在其家属和矫正小组成员的见证下,司法局依法组织对钟某进行解除矫正宣告,钟某在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报到,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现良好,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1月7日,解矫宣告当日司法局当场向钟某发放了解矫证明书,宣告钟某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接受检察院等部门监督情况。 屯昌县司法局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送达、抄送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和屯昌县公安局。 (四)矫正期满转入安置帮教的情况。 司法所及时制作解矫转安置帮教档案,一份报屯昌县安置帮教办公室,一份交司法所负责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及时将其纳入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依法矫正,对社区矫正的各环节,包括审前调查、接收入矫、矫正、解矫等各环节严格规范执行,才能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