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其丈夫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陈某是秦皇岛人,王某是山西人,二人均是农村户籍,现陈某与王某向我处申办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公证。 由于社会上还存在将男到女家落户等同与“入赘”的错误认识,所以本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对男到女家落户进行了充分告知,明确告诉申请人:男到女家落户的意思是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登记结婚后是成为一方的家庭成员还是组成新的家庭,应当由结婚的当事人自行决定,协商解决,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到女家落户,与“入赘”的性质完全不同,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双方原有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婚姻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双方都仍然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依法享有继承权等。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得以男到女家落户方式逃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比如为了多得征地补偿款等)。 虽然男到女家落户不等同于“入赘”,不受任何人干涉,但本处对双方家庭情况仍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经审查核实,陈某有一弟,其弟有智力残疾,根本没有能力照顾父母,现在陈某父母的年龄逐渐大了,身边需要人照顾,陈某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的生活,与其丈夫王某商量,王某到陈某家落户。王某有两个姐姐,两个姐姐均在山西,便于照顾父母。双方父母、家人对王某到陈某家落户均没有异议。现陈某所在村集体不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该村也同意王某落户到陈某家,但要求提供男到女家落户公证书。 经过以上审查核实,本处认为,陈某与王某申办公证目的正当,意思真实,于是为其代拟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合意,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陈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130×××。 乙方:王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130×××。 公证事项:男到女家落户协议 上述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陈某与乙方王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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