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李某甲家属与欧某等3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欧某与李某甲同为老乡,在东莞某工地一起上班,平日下班后经常相约吃饭喝酒。2021年6月某日,欧某约邓某、李某乙在家里饮酒。当晚8时,李某甲得知此事后自行到欧某家中参与酒局,四人喝酒直至次日上午11时。散席时,欧某想叫醒熟睡中的李某甲,发现李某甲已经停止呼吸、没有生命体征,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证实李某甲已经死亡。 李某甲家属难以接受李某甲的死亡事实,多次到欧某住处吵闹,要求欧某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主动向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迅速查阅公安派出所对该案的调查资料,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及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 李某甲家属认为,欧某等人在饮酒时没有及时劝阻,在明知李某甲已经不省人事的情形下未尽到酒后照顾义务,且在酒局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劝酒行为,故要求欧某等人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约20万元。欧某等人认为他们与李某甲只是朋友关系,李某甲过来喝酒是其自愿的行为,欧某等人没有劝酒或者强迫其喝酒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以及考虑乡里乡情,同意给予李某甲家属3万元补助金。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结合公安派出所调查情况,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初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一是李某甲的死亡结果与饮酒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欧某等人对李某甲的死亡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及责任份额如何划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由于李某甲家属没有申请尸检,李某甲具体死因难以确定,但结合死者生前无重大疾病,以及死亡前长时间大量喝酒的事实,可以初步推断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饮酒与死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类似生效判例,在没有受胁迫的情况下,饮酒者因过量饮酒造成伤亡,一般由饮酒者承担主要责任,但若同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在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明欧某等人有劝酒行为,但作为酒局的共饮者,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李某甲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和保护。如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欧某等人有较大可能性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且必然会给双方增加诉累,同时可能激发双方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有了以上初步研判后,调解员认为双方具备强烈的调解意愿,且存在较大的调解成功可能性,于是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沟通。 调解员首先对李某甲家属进行情绪安抚,表示十分理解家属的丧亲之痛,希望家属节哀顺变。待李某甲家属情绪平稳后,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致醉可能产生的危险状态应有合理认知,在无据证明他人有劝酒、胁迫喝酒情形下,对其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同时,调解员向李某甲家属讲述同饮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欧某等人作为同饮者若存在提醒、劝阻、保障不到位的情况,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此外,调解员表示欧某等人只是普通的农民工,收入不高,生活不易,且平日与李某甲感情较好,当天并没有主动邀请李某甲饮酒。综上,建议李某甲家属能适当体谅欧某等人的处境,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争取早日化解矛盾,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安心。 在与欧某等人劝说沟通时,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饮者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存有饮酒后互相扶助以抵达休息场所或约束其酒醒直至安全状态以及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若未履行此义务而产生损害结果,属于一种不作为的过失,应当按照过失侵权承担责任。本案中,欧某等人与李某甲长时间喝酒,期间没有对李某甲进行有效劝阻,其醉酒后也没有采取相应保障、保护措施,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就算欧某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然毕竟共饮与死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人道主义,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本案中欧某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更高要求的提醒、保障义务,也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欧某等人对于李某甲的死亡表示哀悼,理解其家属的情绪、行为,希望尽快处理纠纷,表示愿意给予李某甲家属人道主义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调解距离逐渐拉近。在面对面沟通中,欧某等人对李某甲的离世表示惋惜痛心,希望李某甲家属节哀顺变,保重身体,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老乡情分,由欧某、邓某、李某乙分别给予李某甲家属2.47万元、2万元、2万元补偿。李某甲家属对李某甲的死亡原因及责任划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理解欧某等人的处境,对欧某等人的人道主义补偿表示感谢。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充分友好协商,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人民调解协议: 1.欧某于2021年6月某日前向李某甲家属支付2.47万元,邓某、李某乙于2021年6月某日前分别向李某甲家属支付2万元; 2.欧某、邓某、李某乙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李某甲家属不再追究对方任何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交行为,是人类表达情感和相互交流、沟通的媒介,但如果由于缺乏合理的约束、节制而导致醉酒,则可能对饮酒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同饮者应该基于先行行为有饮酒后劝阻、保障的法律义务及道德要求,若不履行此义务而产生损害结果,同饮者将应按照过失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调解员迅速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焦点着重强化法律讲解,指出责任划分以及分享法院类似判例,从而引导当事人认清自身责任,同时通过析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站在人道主义立场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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