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78年1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2011年4月21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下简称“英山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2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10月18日,罪犯陈某某因腹部肿物2月余,英山监狱将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10月19日经茅桥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腹部肿物性质待查。2016年10月26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三0三医院影像CT检查显示:1.胃体近胃窦处、胃窦部胃壁弥漫性增厚,不除外肿瘤;2.胃肠道粘膜水肿;右侧腰大肌肿胀伴密度不均、钙化;3.腹水;4.右侧胸腔少量积液。2016年11月8日,茅桥医院电子胃镜检查:1.胃粘膜肿胀待查;2.胃体溃疡待查。胃镜取活检送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理检查。2016年11月11日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学检查报告单检查显示:(胃)恶性肿瘤,形态符合低分化\未分化腺癌。2016年11月17日茅桥医院诊断:1. 胃低分化\未分化腺癌;2.腹腔积液;3.右侧胸腔积液。 英山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病情诊断。经诊断,茅桥医院出具:“该犯患胃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陈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同时发函委托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4日,英山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会议根据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后由于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保证人符合资格条件,司法局出具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因此,刑罚执行科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英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英山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请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后,按程序首先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二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罪犯陈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该犯患胃腺癌,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报请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6年12月26日,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在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会议认为,虽然监狱认定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程序符合规定,但通过审查该犯的案情发现,该犯与被害人是邻居,因房屋排水问题素有矛盾,曾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扭打,用匕首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同时,也发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没有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调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相互谅解的情况不清,相互报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如果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会议审核认为罪犯陈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要求英山监狱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受害方亲属进行调查评估)。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监狱局的指示,英山监狱委托罪犯陈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受害方亲属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1月3日司法局通过对受害方的调查得知:“罪犯陈某某及其家人从事发至今从来没有向受害方进行道歉和赔偿,受害方还担心罪犯陈某某出狱后有可能对受害方进行报复,因此受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司法局评估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所在村委会干部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罪犯陈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其父亲愿意为他进行担保,其家庭成员均愿意接纳,但受害方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反映强烈,担心罪犯陈某某出狱后会对受害方进行报复。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非法上访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认为对罪犯陈某某的监管条件不具备。”综合以上情况,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对罪犯陈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 在办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其父亲多次到监狱催促办理,监狱刑罚执行科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程序等方面耐心进行解释,并让其主动找受害方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及道歉,争取获得受害方家属谅解。由于受害方家属不接受赔偿及道歉,经过监狱警察多次对罪犯陈某某父亲进行解释,陈犯父亲最终认为监狱已依法办理罪犯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最后虽没有获得批准,但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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