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司法局与妇联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法治授课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7年3月6日,在第107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呼玛县司法局与县妇联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法治授课活动,全县县直妇女干部、乡镇副书记、妇联主席,村、(社区)干部共计40余人参加了学习,县普法办讲师为广大妇女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针对女职工普遍存在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知识不足等问题,讲师结合国内大量典型案件,深入浅出地上了一场精彩而生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知识授课。授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通过学习,大家了解和掌握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深刻理解了其中的内涵,对于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该法,提升广大妇女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讲解结束后,老师还以互动交流的形式,耐心的解答了干部群众提出的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热点难点问题,赢得了在座群众的高度赞赏。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做出处理。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身体暴力,还明确包含了精神暴力,规定加害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也构成家庭暴力;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就家庭暴力定义中的“等侵害行为”的规定,给予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突破了过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须具备“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基本态度,意味着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暴力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这些事实本身就构成家庭暴力,而不再强调须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因为伤害后果许多时候看不出、无法举证证明。 (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是怎么回事。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向公安机关就家庭暴力行为报案不是公民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在过去,任何公民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前述特殊人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前述特定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遭遇家庭暴力时怎么办。家庭暴力是家庭和谐的“毒瘤”,已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遭遇家庭暴力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立即拔110报警电话,要求出警警察立案查处、固定伤情证据、进行伤情鉴定——受害人不要求查处、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未受到任何法律处罚,这是家庭暴力呈周期性并反复出现的重要根源——出警警察若推诿可坚持控告、并进行投诉;学会自我保护,在遭受到暴力袭击情况下尽可能不要刺激加害人,以免暴力升级、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向亲友或周围的人大声呼救、寻求帮助;及时就医、并保管相关就医凭证;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向妇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求助,其中妇联一般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予以记录、并提供可以采取的帮助。 (四)该不该劝说家暴受害人离婚。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这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就是说只要法庭认定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受害一方可以向家庭暴力加害人主张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不少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缺少相关证据,离婚诉讼时因为自己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加上法庭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严苛”,许多时候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庭的认定。对于遭遇家庭暴力尤其遭遇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自己做出离婚决定后,我们不宜像对待一般离婚案件那样“劝和”,最好理解并支持受害人做出的离婚决定——因为这种情况下,除非加害人真的改变了施暴的“习惯”,否则“劝和”就等于将受害人往“火坑”里推;对于一些具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却又不能真正悔改的加害人来说,受害人离开加害人是摆脱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惟一方式;如果不离开,则最好建立在加害人愿意接受心理治疗并且是真正改变的基础之上。 (五)《反家庭暴力法》对有关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主要指受害人)可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针对性强。针对广大妇女最关心的问题,讲师通过授课、课下答疑解惑的形式,与妇女姐妹们面对面展开交流。在为期一天的法治宣传活动中,姐妹们不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和创新之处,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提高了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助于形成健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 (二)深入宣传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知识和民法精神。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妇女进一步加深了对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从思想上提高反对家庭暴力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唤醒邻里的意识,关注身边的家暴,也许“多敲门”就能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弘扬夫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理念。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三)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宣传方式,通过让讲师与群众面对面地开展交流,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头条号”、制作简报推送有关信息,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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