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曦因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0年8月25日,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与邓某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受聘方(邓某某)申请在聘用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聘用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同意受聘方(邓某某)的申请,并负责在受聘方(邓某某)符合司法部有关规定时为受聘方(邓某某)办理律师执业证。” 《聘用合同》第四条还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合同到期后,如聘用双方均未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以后各年依此类推。” 《聘用合同》签订后,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没有为邓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其违法行为持续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前。

【处理情况】

经查明,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陈曦律师作为律所负责人需要承担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责任。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询问笔录、《聘用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41200号、邓某某《致朝阳区司法局情况说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陈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朝司罚决字[201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给予陈曦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司罚决字[2018]007号 被处罚人:陈曦,女,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投诉人邓某某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投诉人邓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涉嫌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7日,本机关以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18年7月4日,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10年8月25日,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与邓某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受聘方(邓某某)申请在聘用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聘用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同意受聘方(邓某某)的申请,并负责在受聘方(邓某某)符合司法部有关规定时为受聘方(邓某某)办理律师执业证。”《聘用合同》第四条还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合同到期后,如聘用双方均未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自动延长一年,以后各年依此类推。”《聘用合同》签订后,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没有为邓某某办理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询问笔录、《聘用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41200号、邓某某《致朝阳区司法局情况说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陈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朝司罚决字[201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陈曦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陈曦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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