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法律援助处对覃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覃某某,女,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7年11月18日,初中文化。2018年10月22日22时,覃某某和曾某、黎某、关某等人经密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和二台摩托车,来到广东省罗定市环市西路桥面附近,将正在该路段上散步的杨某、林某强行推上车,汽车行驶途中将林某放下车,随后将杨某挟持到罗定市连州镇曾某家中。在曾某家中,曾某、覃某某等人胁迫杨某到广州卖淫,但杨某誓死不从,极力反抗,要求将其释放回家。曾某等人无可奈何,遂改变要求,强迫杨某交出5000元“赎身钱”才能将其释放,杨某称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但可以让自己朋友林某支付。随后覃某某等人通过杨某手机,用微信联系到林某,要求林某支付杨某的5000元“赎身钱”,否则不会释放杨某。经双方讨价还价,林某答应给曾某等人1000元,曾某同意释放杨某。当日,林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曾某,曾某再通过微信转帐给黎某,黎某再分别转账给其他人,但覃某某没分得赃款。收到转账1000元后,黎某用小汽车将杨某送至罗定市素龙街道平南路口附近,将杨某推下车后便离开。 2019年7月27日,覃某某因涉嫌绑架罪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未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覃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劫持、拘禁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覃某某没有辩护人,罗定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19年11月11日通知罗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覃某某提供辩护。2019年11月12日,罗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焯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月明担任被告人覃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罗定市人民法院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覃某某。在会见过程中,覃某某自述其真实出生日期为2002年11月18日,而其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1月18日。承办律师详细询问覃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为何没有讲出自己的真实年龄,覃某某坦诚,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不满16周岁涉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便没有将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告知办案人员。承办律师认为这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如果覃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为2002年11月18日,则案发时覃某某未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覃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承办律师依据被告人覃某某提供的线索,于2019年11月19日约见本案承办法官,将了解到的情况告诉承办法官。 在2019年11月20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重点就覃某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而公诉机关是以涉嫌强迫卖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覃某某强迫卖淫罪是否成立并承担刑事责任,其关键点是覃某某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证实覃某某属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那么覃某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请法庭慎重考虑。同时,如果认定被告人确属于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成年人,那么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初犯、从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和同案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轻判决。承办律师当庭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本案的辩护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做骨龄鉴定。 经办案件法官收到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词后,经审慎考虑,认为本案被告人覃某某的年龄对本案的判决将起到决定性作用,遂询问了覃某某的母亲和邻居,到覃某某曾就读的学校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罗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与覃某某学习和生活相关的情况,覃某某的真实年龄与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年龄可能存在偏差。罗定市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也将本案退回罗定市公安局。罗定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覃某某进行骨龄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20〕骨鉴字第G2020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覃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摄片时的骨龄为17.0±0.5岁。亦即本案案发时覃某某确实未满16周岁。 2020年5月18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覃某某的起诉,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粤5381刑初35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的怀疑是刑事案件判决的标准。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覃某某犯案时的真实年龄,这将直接影响到覃某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在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等8种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受援人覃某某身份证的出生年龄与实际出生年龄不相符,但覃某某在案发后没有将自己的真实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信息有误的情况如实告知办案人员,导致公诉机关按成年人对覃某某提起公诉。虽然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认定覃某某有强迫卖淫行为,但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会见受援人覃某某时敏感地发现覃某某案发时的年龄存疑,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提出覃某某可能属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提出骨龄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本案案发时覃某某确实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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