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郭某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6年4月7日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5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郭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郭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郭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因琐事与别人厮打被给予记过处罚,经监区民警教育后,能够认识改正错误,遵守监规监纪。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一次,考核期内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7.05元。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因郭某某受记过处罚对其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建议提请减刑二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郭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1月17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经会议研究,参会委员及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同意郭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规定在会见室和狱内的狱务公开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狱务公开专栏公示五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23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郭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郭某某减刑二个月。 会后,吉林江城监狱将郭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根据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郭某某在减刑考核期内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7.05元,认为郭某某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对郭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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