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助力民企维权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成立,2017年该公司取得了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品类为第30类,商品包括糕点、面包、饼干等。该公司以注册商标命名的糕点店迅速成为人气糕点店,同时成为网红店。其后冒用该注册商标的“山寨店”随即而来,且很多店铺打出的招牌、字体和该公司的糕点店一模一样,卖的产品种类也差不多。去年,该公司委托其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以此为据将南京长白街上一家“山寨店”告上法庭,启动全国维权打假的第一步。 南京公证处接到公证申请后,对涉及侵权的“山寨店”进行店址摸排,发现店门头、陈放糕点的木盒、商家代金券、食品包装盒及包装袋上使用的商标文字与该北京公司糕点店所享有的注册商标除字体以外,在字音、字义、文字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公证员采取拍照、录像、采买的方式向涉及侵权的多家“山寨店”进行对经营种类、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证据保全,其中在南京市区保全了四家店铺,南京市周边地区保全了三家店铺,还保全了两家网络店铺,一系列的证据保全公证对该北京餐饮公司的维权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保障与有力支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宁南证经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号楼XX层XX单元XX,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申请人称其享有“X师傅”商标的专用权,现发现有位于南京市XX街XX号的店铺挂牌出售“X师傅”糕点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举证之需,向我处申请对上述侵权行为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董某及胡某某、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下午来到位于南京市XX街XX号的“XXX糕点”门店。本公证员陪同杨某某现场购买了海苔肉松小贝、牛肉松小贝、蟹黄味小贝、蛋黄酥若干,同时由公证人员董某使用工作手机对门店招牌及柜台陈设、店内摆放的《授权证书》等进行拍照,全过程使用我处设备录像。之后,公证人员又对购买取得的支付凭证、购物袋、包装盒、收银单进行了拍照。 拍摄的照片经本处工作人员冲洗得照片三套(每套十五张),拍摄的录像刻盘三套。公证书各附一套,本处留存一套。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贴的十五张照片均为现场拍摄取得,照片及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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