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赵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2019年10月23日交付河南省焦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焦南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 11月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狱委托郑州市中原区(罪犯赵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中心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郑州市中原区社区矫正中心于10月8日出具该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2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罪犯赵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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