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僧人圆寂,名下遗留有储蓄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存款归谁领取?又该如何领取? 仙桃市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陈某生前是我市沔城回族镇某寺庙的住持,其去世前一年度,寺庙因客观原因暂未开通对公账户,故当年寺内取得的香火钱及寺内僧人通过化缘取得的钱款,经相关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暂由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储蓄于金融机构。在寺庙对公账户申请过程中,陈某的突然离世,让寺庙出现日常开支无钱款可供支配的局面,寺庙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的要求下,向仙桃市公证处提出了公证申请。 为明确陈某名下遗留存款的来源及性质,市公证处派公证人员多次往返寺庙,向寺内多名工作人员及我市相关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求证,同时找寻到陈某出生地,向多名村民了解到陈某入寺修行前未婚,父母双亡,现仅有侄子陈某甲健在,陈某甲对陈某名下遗留的存款性质无异议。 因陈某生前为僧人,遗留的存款非普通的遗产,公证处对此无法按常规的遗产继承予以出具公证书,为保证陈某名下存款的正常取出,承办公证员经与金融机构反复沟通,出具了以“知情人作证人证言”、“寺庙主管部门出证明”、“陈某甲发表声明”、“寺庙财务人员发表承诺”的系列公证书,实现了陈某名下存款的支取,解决了寺庙的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仙桃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仙桃市沔城回族镇XX寺庙工作人员。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杨某于二0二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证人证言》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鄂仙桃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代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仙桃市沔城回族镇XX寺庙工作人员。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代某于二0二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证人证言》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鄂仙桃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仙桃市XX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XXXX。 负责人:陈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印鉴 兹证明仙桃市XX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人陈某某于二0二0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XX证明》上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鄂仙桃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甲于二0二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鄂仙桃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阳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仙桃市沔城回族镇XX寺庙财务人员。 公证事项:承诺 兹证明阳某于二0二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承诺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承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阳某的承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