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宋某,男,78岁,于2014年2月7日(农历初八)心脏病发作,心前区针扎般疼痛,于7日晨2:00点入院。患者心脏5年前在其他医院下过支架,入某医院前三天腹泻,入院前2小时剧烈胸痛并伴有上腹痛、大汗、恶心等病兆。医院门诊检查心电图提示:IAVL导联S-T段抬高,对应导联S-T段抬高,医方结合该患者病史及患者临床症状表现及检验报告“血肌钙蛋白高达危急值”的意见,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给予阿司匹林和倍他乐克治疗。于该日3点10分注射吗啡后,胸痛症状缓解,4点30分心电监护显示无异常。4点28分陪护的患者家属出监护室办事,4点55分陪护家属回监控室发现患者没有呼吸,急喊医护人员抢救,但为时已晚,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患方找到院领导,投诉说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护人员未在现场,因未得到及时的抢救,导致患者死亡。医院领导找到值班人员,值班医护人员汇报说病人病情较重,一直在抢救,但因病情发展太快,没能抢救过来。据此,医院领导向患方交待说:病人病重情况医生已向家属交待了,医院一直在实施抢救,只是没有抢救过来,医方没有诊疗责任。 听到医院领导这种说法,患方认为:病人临终前没有得到抢救治疗,医院领导这种态度是袒护、推卸责任。于是发生了患方不准移动尸体,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摆花圈、焚烧冥纸、患者家属哭闹喊冤的严重事件。事件持续了一天时间,严重影响了该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医院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向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求助。接到该医院的紧急求救,市医调委立即派人赶赴医疗纠纷现场,及时开展调查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赶到医疗纠纷现场后,分别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陈述。患方认为:患者在住院期间,病情发生突然变化,而医护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与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医方认为:患者病情较重,发展快,在病情发展变化时,医护人员积极抢救,抢救及时,措施得力,但终因病情较重发生变化快,无力回天,因此病人死亡,医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双方的陈述,医调委认为,患者在病情突然加重的情况下,是否得到了及时的抢救与治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医调委工作人员决定立即展开认真仔细的调查取证,还原这起医疗纠纷的本来面目。 首先调阅抢救记录和有关的病历文书,调取病房走廊的监控录像,查对心电监控记录,发现抢救记录和心电监控的时间不符,中间有十几分钟对不上。根据这一疑点,医调委工作人员认为时间节点是关键,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于是找到当日监控值班医护人员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值班人员给不出合理的解释。面对市医调委的质疑,值班人员承认当日因为是下半夜,加上春节放假几天没有休息好,在处置病人后,在休息室床上睡着了,没有听到心电监护仪的报警声,确实是患者陪护家属呼救后,才出来抢救,但为时已晚。 随着这起医疗纠纷本来面目的还原,医院领导认识到了医方存在的问题,在市医调委主持下,向患方家属承认了医方错误,进行了诚恳的道歉,得到了家属的谅解。在此基础上市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认定责任。患方认为,既然已经查明真相,患者死亡就是因为医方没有及时抢救所导致,医方应负全部责任。医方认为,我们确实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责任,但患者病情非常严重,随时有发生死亡的危险,并且已经向患者家属明确告知,不应负全部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侵权责任程度的认知相差较大,市医调委暂停了第一次调解,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合议。根据双方的意见,市医调委合议认为:1.医方在病人病情发生变化的时候,没有医护人员在场,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病人病情确实较重,而且变化快,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这起医疗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市医调委合议的结论性意见是:该起医疗侵权案件可以比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作出结论后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分别找医患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明市医调委做出此结论的依据和意见,双方基本同意市医调委的结论意见。 沟通后市医调委又组织了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宣布了合议后的调解结论,当事双方发表意见,原则同意市医调委的意见,市医调委连夜进行赔偿测算,制作协议书,组织双方签字,此桩医疗纠纷圆满解决。患者家属几十人在医院大厅向市医调委的工作人员集体致鞠躬礼。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依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这起医疗侵权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促成了医患双方达成了医方负有医疗侵权次要责任的共识。经过核算,由医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1万元。 2月12日,市医调委电话回访医患双方,得知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这起医疗纠纷调解案件中,本溪市医调委遵循人民调解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讲求以法律法规认可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为准绳,找准医患双方纠纷的关键点,有效分离和排除医患双方的不当诉求成分,及时对案件的分歧点进行分析合议及医疗侵权赔偿金额精准核算,为圆满化解这起医疗侵权纠纷提供了有效保障,分寸得当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医患双方均表示满意的良好效果。市医调委在调解协议签完后的电话回访也值得给予肯定,体现了本溪市医调委在调解医疗纠纷中严密调解程序、办事善始善终的良好职业素养和工作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