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于2018年10月14日上午在火车站将被害人马某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行李拖箱偷走,随后被害人马某报案,经民警调取视频后将涉嫌盗窃行李箱的被鉴定人抓获并羁押在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被鉴定人的家属反映其既往有精神障碍住过院,现为明确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案卷材料悉,据被鉴定人所在的看守所民警反映,被鉴定人在监舍内行为异常,表现为无故脱衣服,裸露身体,答非所问,易陷入幻想,哭泣,反应迟钝。 2.据提供的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出院小结悉,被鉴定人于2016年因“被发现在外流浪及言行异常1天”由民警送至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非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入院时精神状况检查“意识清,定向准,接触交谈不合作,行为怪异,有无故发笑,情感反应不协调,思维散漫,未引出幻觉、妄想”,住院期间予以氯丙嗪及针剂治疗,效果欠佳,改用氯氮平、丙戊酸钠片,联合ECT治疗,病情逐渐控制后出院。 3.据提供的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悉,被鉴定人于2017年因“复发乱语、疑心重、行为乱3天,总病程6年”至该院住院治疗,予以MECT治疗7次,氯氮平275mg/天,住院36天其精神症状部分改善而出院。 4.据提供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悉, 2018年2月份被鉴定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据被鉴定人哥哥反映,被鉴定人2014年开始患有精神障碍,先后在多地医院就诊,近半年被鉴定人一直待在老家,很少出门,情绪较为稳定,没有发病症状,其发病时表现为经常脱光衣服,裸露身体,喜怒不定,反应迟钝。 6.据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悉,被鉴定人大学文化,自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目前无业,离异状态,有一孩子由前妻所抚养。承认在2018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过安检后看到前面有一个带着小孩的女性,随身带了几个包和一个行李箱,自己就趁其不注意时偷拿了她的行李箱,之后便到候车室麦当劳附近的一个工具房将行李箱打开查看有什么值钱的物品,打开后看到一个棕色小包,便将其装进了自己的双肩背包内,并将行李箱丢在了工具间,从工具间出来后就在候车室转悠等着上车,之后就被民警抓住了。自称自己也不清楚为什么要偷别人的包,在警察把自己和被害人带去服务台的路上,自己将之前放在包里的棕色小包拿出来对被害人说“我把你的包还给你”,然后递给了那位女士。 7.据铁路公安处南站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悉,被鉴定人2018年10月14日16时30分现场检测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二)法医学检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状况检查。 2.精神状况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年貌相符,仪表整洁。意识清,定向力准,接触交谈被动尚合作,音调低,理解能力可,对答欠切题,有时答非所问,思维显松弛。承认实施危害行为,知道自己犯了盗窃罪,能简单叙述涉案经过,问其为何拿别人行李箱,称从上海回来转车到长沙,没挣到钱,很辛苦,想到长沙做电子生意,所以拿了行李箱,感到很紧张。问答前后不一致,当再次问其为何要拿行李箱,称那个行李箱和自己以前的很像,最后又称“我觉得很值钱”;问其是否翻了箱子里的东西,则胡言乱语,称自己没拿行李箱中的物品,将箱子扔在那里就走了,能认识到偷行李箱的行为是犯法的;问其认不认识受害人,答“好像是我的同学”。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语调低,对答欠切题,多次重复讲“从上海回来,转车到长沙,又到橘子洲等等”,问其讲这些话是什么意思,答“救我一下”,问“为什么要救你?”,答“想立志成才”;问其“精神有什么问题?”,答“以前有过问题,幻想当官”;问“觉得自己有能力没?”,答“幻想自己来当官,胡思乱想,当官”。目前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粗测无明显异常。情感显淡漠,表情变化少,称心情还行,未查及既往持续的情感高涨及低落史。意志活动减退,诉大学毕业后在汽车有限公司上过班,这两年在挣钱,做电子商务,一个人做,但是没有挣到钱。 3.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正常范围。 4.智力测验:不合作。受试可接触,可交谈,偶有答非所问的现象。配合执行任务尚可。
【分析说明】
(一)鉴定诊断分析: 1.根据《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评定。 2.据提供的材料悉,被鉴定人大学文化程度,自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近三年无业状态,到处游荡,于2016年及2017年因精神异常先后在多地精神病院等地住院治疗,据病历记载其发病主要表现为思维散漫,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怪异,服用过氯氮平、丙戊酸钠片,配合电休克治疗。据提供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书悉,被鉴定人于2018年2月份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据案发后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的表现,其在监舍内行为异常,无故脱衣,裸露身体,答非所问,反应迟钝。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病史,案发前后存在精神异常的表现,社会功能受损。 3. 本次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力准,接触交谈被动合作,反应慢,对答欠切题,思维松弛,幻想自己当官,未查及明确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粗测正常。情感淡漠,意志活动减退。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正常范围。智力测验:智力测验:不合作。 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既往的症状和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2. 据提供的材料和本次鉴定时检查悉,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以思维松弛,情感淡漠等阴性症状为主,社会功能受损。被鉴定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及本次鉴定检查时承认实施危害行为,能大概叙述涉案经过,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不清楚为何拿别人行李,案发后对后果有一定认识。被鉴定人被警察抓住后立即承认自己的偷窃行为,并将偷来的小包主动归还受害者,未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愿意接受惩罚。本次鉴定时问其为何拿别人行李箱,供述内容前后不尽一致,先是称从上海回来转车到长沙,没挣到钱,想到长沙做电子生意,所以拿了行李箱,之后又称那个行李箱和自己以前的很像,最后又称“觉得它值钱”,以上说明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晰,具有一定的现实动机,但思维逻辑混乱,陈述不清;故认为其受到精神病理性因素的影响,其控制力减弱。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刘江华在本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雷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