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涉案事故造成程某某左足受伤,二审经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能采信,合议庭评议拟对程某某左足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中山市某某医院CT光盘(148140、2017.06.28)示:左足骰骨、内侧楔骨、第1-4跖骨近端多发骨折(部分撕脱性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 2.2017年06月28日至07月13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程某某,男,36岁,因“车祸致左足肿胀疼痛5小时余”于2017年06月28日入院,专科检查:患者坐轮椅入院,脊柱生理弯曲存在,局部无压痛及叩击痛;左足足背明显肿胀,压痛,未触及骨擦音及骨擦感,肢端感觉及血运可。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左侧患肢复位并以石膏外固定,消肿、止痛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17年07月13日出院。 出院诊断:左足多发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第1、2、3、4跖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程某某,一般情况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可,检查合作,自动体位,步入检查室。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腹部查体未见异常。左足未见外伤瘢痕,未见畸形,左足第2-4跖趾关节、趾间活动受限。余无特殊检见。 阅片记录:阅读委托方提供的中山市某某医院CT光盘(148140、2017.06.28)示:左足内侧楔骨、骰骨、第1-4跖骨近端下缘骨折多发骨折,少许骨碎片分离,周围软组织肿胀。 中山市某某医院X线片(1245224、2018.07.30)示:左足骰骨,内侧楔骨,第1、2、3、4跖骨骨折已愈合,左足内侧纵弓变形。右侧足弓骨结构正常。测量左足足弓角度:内侧纵弓角135°,外侧纵弓角141°,前弓角13°;右足(健侧)足弓角度:内侧纵弓角130°,外侧纵弓角147°,前弓角15°。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合法、客观、完整,满足鉴定要求,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要求。被鉴定人程某某因外界暴力致左足损伤,根据委托方送鉴的病情资料,结合阅片显示左足内、外侧楔骨骨折,骰骨骨折,左足第1-4跖骨骨折,骨折断端未见骨痂生长,符合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于人体所致急性损伤的影像学特征,其伤后“左足多发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第1、2、3、4跖骨骨折)”的临床诊断予以确认,被鉴定人自述的致伤方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可以形成,与2017年06月28日08时10分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足弓由内侧纵弓、外侧纵弓及横弓组成。内侧纵弓由跟骨、距骨、舟骨以及第1、2、3楔骨与第第1、2、3跖骨共同构成。外侧纵弓由跟、骰及第4、5跖骨构成。横弓由跗骨与跖骨构成拱桥形。鉴定实践中通过半负重位足侧位X线摄片可测得内侧纵弓角、外侧纵弓角、前纵弓角,后纵弓角。用内侧纵弓角反映内侧纵弓,用外侧纵弓角反映外侧纵弓,用前纵弓角部分反映横弓。内侧纵弓角、外侧纵弓角、前纵弓角任一角度不在相应临床医学正常参考值范围内,均视为足弓相应结构部分破坏;内侧纵弓角、外侧纵弓角、前纵弓角均不在各自正常参考值范围内,则视为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被鉴定人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足多发骨折,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左足弓部分结构破坏,使用《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载明的测量方法,测量委托方提供的被鉴定人站立(生理负重)下左足部X线水平测位片足弓角度,内侧纵弓角135°,外侧纵弓角141°,前弓角13°,与被鉴定人健侧(右足足弓)对比并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载明的足弓正常参考值范围,左足内侧纵弓角测量值异常,其余足弓角测量值均在临床医学足弓正常参考值范围内(内侧纵弓角正常参考范围为113°-130°,外侧纵弓角正常参考范围为130°-150°,前纵弓角正常参考范围为>13°),属左足内侧纵弓结构部分破坏,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8)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足多发骨折,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左足内侧纵弓结构部分破坏,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