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天门市。2017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2017年5月16日,李某到天门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分阶段,组织实施入矫教育。 2017年春节,李某遇到了朋友王某,王某对赌博很有兴趣,就劝说李某,告知其有个“好地方”可以赚点生活费。李某一时糊涂,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和王某一起参与了赌博。案发后,李某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他彻底认识到犯罪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影响。特别担心幼小的儿子长大后从同学那里听到关于自己的言论,于是李某开始陷入了自责、自卑、愧疚的痛苦中。在管制期间,李某放弃了稳定的工作,一直在家里休息,靠家里父母接济。 1.开展入矫宣告教育。李某于2017年5月16日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组织了入矫宣告,与其签订了“五书”,分别是: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社区矫正责任书,担保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入矫宣告书。认真组织李某本人及其监护人、社区治保主任、司法所人员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矫正规定。 2.开展认罪服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根据李某的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对其开展了集中认罪服法教育,让其通过观看视频、聆听过往人员嗜赌成性导致犯罪、家破人亡的真实案例,帮助李某知罪悔罪,认识赌博的危害性。而李某所在的社区,则向其详细介绍了社区的建设、发展情况,鼓励李某积极融入社区建设的大流中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邀请心理咨询师,与李某当面对话、让李某填写心理测试表,及时了解掌握了李某的心理状态,教育李某要建立自信、树立正确的家庭事业观、社交观,以帮助其剔除恶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因人施教,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司法所在接收李某入矫后,除了平常每周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外,司法所还根据李某的性格、家庭情况和成长环境,因人施教,选择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和矫正内容,如让其观看视频《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传片,了解到当前刑法改革动向、社区矫正刑罚(其被法院判处管制)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了李某的在刑意识。还通过发放《刑事诉讼法》小册子,让其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为提高李某的道德水平,司法所通过与李某深入探讨社会观、人生事业家庭观,指出李某对社会现象的错误看法,在谈话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对李某进行就业指导 司法所得知李某担心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整日在家里靠父母接济这个情况后,司法所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向李某推荐就业岗位,希望李某早日靠自己的能力,振作起来。经过努力,李某开了一家餐馆,其妻子和母亲也积极帮忙,一家人生活稳定。 (四)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 司法所及李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观察到李某因为之前的一些心理问题不敢、不愿去面对周围群众,于是组织李某到各街道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如参加植树、打扫路面卫生,帮助福利院去除杂草,这些社区服务让李某在劳动中充分认识自己、肯定自己,同时,李某的辛苦劳动,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肯定。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个案矫正。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严格管理,对其进行监督管理。(1)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得少于12小时;(3)每月接受个别教育2次;(4)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得少于24小时;(5)每周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采取书面、口头、电话三种形式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六)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所在村和家庭走访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所在的社区走访,通过村干部了解李某的思想动态,是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是否主动劳动就业,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适时进行家访,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进行家访,向其家人了解其在家的表现,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市情况,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通过与其家庭成员、村干部的沟通,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李某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表现,并做好记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入矫初期,李某错误认为,司法所的管理使其不能外出打工,有着明显的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其没有端正思想,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进行了教育谈话,有效的严管威慑,让他收起了自己轻视、侥幸的念头。通过教育,李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了身份意识,加深了对司法所工作的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李某能听取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意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定期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告工作、参与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并上交思想汇报记录表。经过教育,李某已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李某在司法所接受教育矫正期间,由最初的抵触状态变成了积极接受矫正,经历了深刻转变。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不断调整教育管理方案,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实施个案矫正,采取个别面谈、家庭亲友会议、法律知识测验、社区服务、心理咨询疏导等多种方法,开展认真细致的教育矫正,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