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区居民。2016年4月起,湖北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分别在该小区附近的青山区日夜施工。施工的噪音使得黄某某整天神经高度紧张,导致其头昏、失眠多梦,经诊断为神经衰弱。经分别与湖北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沟通及投诉无果后,黄某某在社区居委会咨询社区律师,并在社区律师曾陈的帮助下,到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经济状况和案件事项范围都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曾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分析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且属于青山区首起类似案件,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在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后,援助律师对该案作了认真的研究准备,并起草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应先取得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噪音环境污染事实。 于是,援助律师协助黄某某到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对湖北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现状进行监测。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受理投诉后,委托青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湖北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施工地点均存在噪音超标情况。取得该关键证据之后,第二步就是帮黄某某到医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黄某某因噪音问题而到医院治疗的事实。 援助律师通过多次往返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和医院收集证据,调取案件材料,最终明确了诉讼主体,制作了民事诉状,将湖北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施工噪音是否对黄某某造成侵权、黄某某是否存在侵权损失。援助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构成噪音污染的条件之一是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值,原告已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施工中噪音超标,且该噪音不可避免地对原告黄某某产生了影响,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因湖北某某公司已施工完结,因此,判决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停止噪音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环境侵权案件在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中并不多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加。本案是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且属于武汉市青山区首起类似案件。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通过援助律师的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得以及时介入,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上述工作充分展示了援助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结合发挥政府职能及相关流程进行很好的掌控。 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该案当事人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和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前来申请法律援助,为解决好这个疑难问题,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援助律师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知难而进的工作精神,虽然深知该案的特殊性、复杂性,但仍尽职尽责,走访取证,经过努力,最终维权成功。 本案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提高认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也为类似案件中被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很好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