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邢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度市、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20年4月,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2020年5月18日,邢某到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邢某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糖尿病综合征,视力现在为0.3;自得病后,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在外打工不怎么回家,有一个在上小学的女儿,两人靠着亲戚朋友的资助才得以维持生活,本就贫苦的家庭自邢某判刑后更是雪上加霜,生活的压力几乎压垮了这一家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初次走访,主要从了解情况和谈心谈话方面着手 邢某入矫后,为了全面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上门走访,正值孩子在家,司法所所长刚进门,便看到孩子正在吃饭,餐桌上只有咸菜和米饭,冰箱中更是空空如也,这个情节深深地印在了所长的心中。通过与邢某交谈,司法所所长深刻了解到了这个家庭的困苦,在悉心询问过孩子的学习情况后,所长从自己兜里掏出了200元钱交给孩子鼓励她今后要照顾好父亲,努力学习,并且告诉邢某要重拾信心,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回馈家人和社会。 (二)教育帮扶,主要从法治和道德教育方面着手 通过组织观看法治教育片、自学、发放学法手册等方式要求邢某学习《社区矫正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宽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定期开展分类教育,进行针对性授课,使其能深切了解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思想上能守法守规,行为上能自控自律。 (三)心理帮扶,重点从个性特征和日常表现着手 为了预防和避免邢某因家庭条件或心理问题的困扰而发生再犯罪情况,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与多家社会心理团体合作,运用宽城区社区矫正中心较为完备的心理辅导设备,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集中教育课程,提供心理测评诊断,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地与邢某谈心,劝导他放松心态,多为孩子考虑,使其净化心灵,培养社会责任感和集体意识,主动修复社会关系,获得社会认同感,达到早日回归社会的目的。 (四)生活帮扶,重点从缓解压力和提供生活保障方面着手 司法所所长及时将邢某的生活情况汇报给宽城区司法局,司法局局长立即组织司法局机关党工委及所辖律师支部对邢某进行自愿捐助,党员和律师为其一家捐款3100元,并为邢某捐赠了大米、豆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为其女儿捐赠衣物数十件及书包笔本等学习用品。司法所所长还通过加强与街道民政科、区妇联、区残联等单位的协调沟通,争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五)真情感召,多样帮扶精准施教初显成效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近一年的帮扶教育,邢某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摆脱了自我标签化带来的忧郁恐惧,病情也在稳定的恢复中,将生活重心放在了女儿的生活学习上,能够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他说:“我没想过自己还能有重新振作的一天,是司法所挽救了我,让我不再自暴自弃,让我看到了现实中美好的一面,真心感谢司法所的作为。”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三条撰写本案例。 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社区矫正机构要提升社区矫正帮扶效果,采取人性化管理,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