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六十多岁老人的咨询,说是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了一笔银行存款无法取出,银行要求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由继承人去支取,接待的公证员细心地为当事人讲解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流程及所需的材料。当听到需要全体继承人到场签字之后,这位老人脸上露出为难的神情,说老母亲已经90多岁了,身体不怎么好,以前也没有做过车,不能亲自到达现场,并且问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办理。公证人员详细热心地介绍了特殊情况下公证处针对特殊人员上门服务的措施,老人才平静下来并表示感谢。 在老人准备好办理继承公证的所需材料后,公证员为其三兄妹做了谈话笔录后,告知他们在家等待,公证处安排好时间后以他们联系上门为其母亲提供服务。2018年4月20日上午,两名公证员驱车上门为90多岁的蒋老太太进行公证服务,到达蒋老太太的家后,老人家在门口剥豆晒太阳,公证员通过与其交流发现精神状态与听力都很好。由于其不识字,公证员按照程序为其阅读了《告知书》的内容并做谈话笔录,得到其同意后,由其儿子为其签名,蒋老太太捺手印确认。公证员回来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公证处的电话回访,其一家拿到公证书后,已经顺利把钱取了出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水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蒋某,女,一九二七年四月八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水城县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XX。 李甲,男,一九五三年十月四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水城县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XX。 李乙,女,一九六二年十月一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水城县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XX。 李丙,女,一九六七年九月一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XX。 被继承人:李丁,男,一九三○年八月十七日出生,生前住贵州省水城县XX村,公民身份号码:52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蒋某、李甲、李乙、李丙因继承被继承人李丁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储蓄存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丁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因病在家去世。 二、申请人蒋某、李甲、李乙、李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丁生前与其妻子蒋某的夫妻共同存款,该存款的开户行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账号:XXX,存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三、据申请人蒋某、李甲、李乙、李丙称,被继承人李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丁的配偶蒋某;被继承人李丁的子女三人:李甲、李乙、李丙;被继承人李丁的父亲李某;被继承人李丁的母亲蒋氏。 其中:被继承人李丁的父亲李某已于一九八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去世;被继承人李丁的母亲蒋氏已于一九六X年五月二日去世。 五、现李甲、李乙、李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丁的遗产,蒋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丁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丁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蒋某、子女:李甲、李乙、李丙、父亲李某、母亲蒋氏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丁的父母李某和蒋氏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李丁的配偶蒋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丁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丁的上述遗产由李甲、李乙、李丙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水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