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曾租赁邱隘镇方庄社区浅水湾路店面房,后因租期到期,房东不同意继续租赁给他,并向其下发要求限期搬出的通知,其拒不搬出。后房东组织部分人员将其财物强行搬出,据潘某称,店里部分财物遗失、部分损坏,经济损失高达80余万元,目前居无定所。 2016年2月上旬,潘某向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口头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房东赔偿其经济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从形式上看,潘某居住地的当地政府及司法所都不为出具其经济困难证明,认为其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从实体上看,潘某本人目前名下有福迪牌小汽车一辆,并不是必要的生活资料;且目前其部分财物被房东安置一个厂房,其因有顾虑而未去接受。 (三)其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潘某认为其属于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认为,该兜底条款是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确需法律援助的情形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而潘某和房东的纠纷,是属于因租赁到期后,房东在行使自力救济时和其所产生的纠纷。房东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不属于其预见不到的情况;该纠纷属于一般的物权纠纷,不属于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潘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而潘某要求房东赔偿其搬离财物给他带来的损失,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