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某区。2015年12月19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16日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9日送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获减刑,刑期止日为2019年7月19日。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于2017年12月25日向监狱提出提请该犯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一)对拟符合假释条件罪犯进行排查。监区经办干警通过查阅罪犯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综合服刑人员冯某某的实际改造表现、所获行政奖励、实际剩余刑期以及服刑期间其与家属会见、通信、汇款等情况,经经分监区合议,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于2018年1月4日向冯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广东省白云区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冯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广东省白云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冯某某户籍所属的居委工作人员表示居委建议对冯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冯某某家人表示希望冯某某能假释出狱照顾年迈的父母。综合以上情况,白云区司法局出具如冯某某获准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司法局同意依法接收的意见,为监狱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讨论研究及公示。2017年12月26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冯某某所在监区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和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的规定。该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服刑人员冯某某符合刑法、司法解释对假释的规定,且事后具有赔偿受害人家属,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监区全体干警经过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会后,监区按规定形成资格榜进行狱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及公示。资格榜公示期结束后,监区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警察集体评议拟提请服刑人员冯某某假释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意见。会后,监区按规定形成推荐榜进行狱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监区将材料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审查。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于2018年2月6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冯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结束并提出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2月13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形成提请榜进行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冯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及公示。监狱于2018年3月2日将冯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结果通过监狱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罪犯亲属及社会群众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