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安陆市。2017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王某是大专文化程度,在村里算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参与传销组织,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自接收王某后,司法所详细了解了王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同时结合鼓励上进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社区在矫身份,认真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接受监督,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一是从心理上引导。王某要面子,犯罪后不愿意见人。每次来司法所总是瓮声瓮气,不敢抬头,毫无底气,总感觉自己低人一等,还连累了自己的父母亲人。针对王某的这一情况,司法所人进行了个别谈话,从主动关心其家庭生活着手,一点点帮助他解开心结,主动与人接触。 二是从行动上鼓励。根据他个人情况,司法所介绍本辖区内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分子与他沟通,交流,鼓励他抬起头,挺直胸,好好做人,积极工作,让他放下这沉重的包袱,一切从头再来还为时未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由于王某身体不适,于2018年下半年多次在医院诊治,经常需要到省城医院接受治疗,司法所按照 规定,提请市局免除其参加社区服务。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王某的思想和身体状态,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教育矫正时主要采取心理辅导为主的形式,并多次进行个人谈话谈心活动。在沟通中了解到,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从小在乡里长大,父亲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供他读大学,而他却在生命中最重要的时间里,因人性单纯,被洗脑进入了可恶的传销组织里,不仅浪费了青春,也让自己的身心都受到的很大的伤害。针对王某思想包袱极重这一心理,我们采用合理情绪行为疗法,帮助减轻王某的负面情绪,缓解烦恼,消除不良症状。通过多次的心理疏导,王某的症状明显好转,烦恼情绪明显消除,变得平静,心情爽朗,其间还出门找到了一份工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王某个案情况,由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妇联主任和王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进行入矫宣告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要求王某家属随时关注王某的行动轨迹和思想动态,一发现异常及时与司法所联系。村委会干部要定期与王某进行沟通,避免闲言碎语影响王某的改造实效。司法所工作人员要鼓励王某注意身体状况,以良好的心态对抗病魔,重塑起生活的信心。 (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强化教育矫治效果。市司法局多次联合其他部门组织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的形式,以达到警示鞭策教育感化的作用。在2018年安陆市社区矫正对象“中华魂”主题读书活动中,市“五老”志愿者积极鼓励王某参加演讲比赛,王某一开始极度抗拒,觉得丢人现眼,在志愿者的真情劝说下,王某放下包袱,打开心结,面对着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畅谈自己的改造体会,在演讲比赛中荣获“三等奖”。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一年多的社区矫正过程中,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引导和当地领导干部的关心帮助,各方面表现较好。一是能够认真反省自己,真诚悔过自新。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在社区矫正学习教育活动中,以身说法,谈感受,找不足,表决心,并帮助做好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工作。二是能够遵纪守法,服从教育监管。按时汇报思想活动情况,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等活动。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在矫正过程中,王某积极配合司法所日常管理,努力改造,表现良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遇到的困难给予其人文关怀和鼓励,同时还积极与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争取相关的政策扶持和物质鼓励,使其能够看到这个社会的美好,树立信心,与病魔抗争,积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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