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任丘市人。2007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353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2007年12月4日被交付河北省沧州监狱执行刑罚。2010年5月20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现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8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同日,沧州监狱十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白某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起初两年时间里,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于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间,改造表现突然急转直下,分别因扰乱生产秩序、私藏刀片、殴打他犯等原因被严管集训5次。后经监区干警予以耐心反复的批评教育,罪犯白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改造表现良好,先后获得考核表扬12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但由于罪犯白某某在2006年1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此次所犯抢劫罪为被判处拘役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证明其作案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其此次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九条规定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时,罪犯白某某入狱服刑近十年,狱内共计消费人民币6000余元,月均消费人民币50元左右,可以认定其对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等财产性判项暂无履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罪犯白某某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入狱后的一贯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等因素,经十五监区干警集体研究,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五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0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 2017年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白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作案并致人死亡,其同案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情节及后果严重。因罪犯白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判决时已从轻处罚。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虽因违规违纪被严管集训5次,但经干警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之后的改造过程中能够做到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结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交付执行后的一贯性表现等因素,作出同意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白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沧州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白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刑更739号裁定书,认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考核表扬12次。但该犯伙同他人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交付执行后因违反监规被多次严管集训,且有犯罪前科,同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