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大厂县。2016年2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2016年2月16日,张某到大厂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张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走访了解得知张某父母均是农民,体弱多病,无固定收入,张某于2017年4月离婚,离婚后情绪非常消极,加之一直从事的汽修厂生意也不景气,生活压力很大,遂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张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入矫后前三个月实行严管,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生活情况,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同时每月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帮助其改变不良情绪,积极面对生活。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张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为张某成立了由司法所长、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并在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告之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应享有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情况 自张某接受矫正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其每周进行电话报告,每月至少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提交一篇书面思想汇报。张某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定期报到,未出现违规行为。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对其实行分类教育,张某入矫后前三个月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张某在严格管理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按规定定期报到、参加学习教育,严管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表现情况,将其由严管调整为宽管,同时告知张某,矫正过程中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管理等级。 (五)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张某入矫当天,大厂县司法局就对其实施了电子定位监管,要求其24小时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保持通讯畅通。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查看张某定位情况,不定期进行人机分离抽查,确保随时掌握其动态,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张某家中和工作单位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张某家人、邻里、村委会、工作单位反映的情况,全面了解张某的现实表现情况。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张某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工作上努力奋斗,生活中关系和睦,思想上积极进取,现实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重塑了信心,性格也更为沉稳平和。张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面对生活中,努力工作,现实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职责所在,由村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也同样发挥着很大作用,他们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和家庭的温暖,对于他们的改造是非常有帮助的。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责任,确保矫正人员遵守管理规定,重树生活信心,实现了预期的矫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