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9日,史某因怀孕与丈夫胡某在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史某一家人因之前已生育一女,此次本想顺产,但是医院根据史某身体情况认为必须剖腹产。在住院体检时,史某的身体一直是正常的,没有任何疾病和不良症状,但是在剖腹产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导致史某昏迷不醒,经抢救恢复呼吸,但是大脑意识仍不清,后立即转院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 在驻马店治疗了一个多月,确诊病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致病原因可能是在剖腹产手术中麻醉意外导致,后出院在家休养,但是病情依旧不稳定,丧失意识不能交流。且病情多次复发,在驻马店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医院都进行了治疗,但是该病目前没有办法治愈,史某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需要人24小时在旁边伺候。 史某与胡某刚结婚两年多,在正阳县某镇街上做着小生意,小日子本过得殷实幸福,这突如其来的一场变故导致其家庭遭受重大打击,史某治疗期间的费用掏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亲戚朋友也都多次伸出援助之手,乡镇在了解情况后也给史某家多次进行了慰问,并办理了低保,但是由于史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一个人照顾,家中的两个孩子一个上小学另一个刚两岁,也需要人照顾,为了生活胡某外出打工,留下父母在家照顾妻子和年幼的两个孩子,平时岳父母也来帮忙,原本美好的生活现在变得支离破碎。 在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曾委托律师起诉正阳县人民医院,但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由于没有找到受理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病因与医院间的关系,导致撤诉。 后胡某及家人到县卫计委寻求帮助,通过卫计委工作人员的介绍到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12月21日,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贺云梅接待了胡某及其父亲,贺主任在了解其详细情况后,于同日批准史某的申请,并指派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饶瑞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饶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胡某的陈述,同时对于史某的病历等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查看,同时就某些问题,询问了相关的证人。饶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后,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确定受援人的病因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确定申请人因本案所受经济损失数额;三是被告医院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是多少。 饶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医院,于2017年2月16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先是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鉴定受援人的病因与医院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代理律师积极与法院就鉴定机构如何指定协商,争取尽快指定,同时承办律师去县医保办调取了史某的医疗费报销清单,对于史某这几年的治疗过程中的费用进行了梳理,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清单。 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受援人史某目前状态为脑器质性中度智能损害、正阳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史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起主要作用,建议原因力70%~80%,同时史某目前遗有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符合五级伤残;遗有不完全运动性失语符合八级伤残。 2017年11月30日的庭审中,被告医院认为史某的病情属于意外与医院无关,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对于鉴定结论不服,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鉴定流程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果及医院病历中的内容足以证明是由于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史某的现状。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院以及被告医院方代理人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况,经过多方协调,双方庭下和解。 2017年12月14日,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愿于2017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两颗门牙赔偿费共计480000元整,原告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赔偿费用,需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20%的违约金,被告同意。调解书下达后,申请人胡某及亲属对于调解结果很满意,医院也于收到调解书的当日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家属等人曾多次到县人民医院讨要说法,去县政府、信访办等多次信访。法援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成功化解了矛盾。 本案系疑难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证明力上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立案到开庭,历时一年之久,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极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代理人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最后法院同意受援人缓交诉讼费,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受援人对于调解结果也很满意,案件审判结果维护了受援人史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