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余某、李某、林某某三人是从外地到武汉务工的农民工,2019年3月,三人应其他工友之邀,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地悦江时代工程项目上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主要负责项目楼栋的外墙装饰装修,在与负责人汪某谈好劳动报酬以后当天上岗。 经过长达11个月的施工,外墙装饰装修项目核心部分逐渐完工,包括三人在内的农民工班组商议在年底之前做完工程,以便能够顺利拿到劳动报酬回家过春节,但2020年1月底武汉突发疫情,项目被迫停工。 2020年4月武汉复工以后,三人回到项目部继续提供劳务,在确认班组其他农民工无法复工的情况下,三人又各自喊来自己熟悉的朋友来到项目上弥补人员缺失造成施工的困难,承包人汪某表示认可三人的做法,并承诺竣工以后一定按时结算劳动报酬。 项目于2020年7月终于完工,装饰装修项目部撤场的当天,承包人汪某再次承诺一定按时结算。但之后三人谈及支付劳动报酬时,汪某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班组的工人找到总包方江某建设集团,却被告知该项目的工程款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了汪某,并劝农民工们找汪某追索劳动报酬。 工资索要无果后,农民工三人来到武汉市民之家咨询维权的事宜,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案情之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决定受理申请,当天便指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张宇驰、徐大森律师为他们提供援助。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农民工所在的项目,认真听取了三人对提供劳务及追索报酬前后经过的陈述,并悉心指导三人积极搜集证据。 2020年8月13日,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终于和汪某取得联系,并且在沟通过程中获得了汪某出具的拖欠劳务费的欠条,然而截至欠条载明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汪某一直失联。在对案情有了准确认识以后,承办律师迅速起草好起诉状,帮助农民工在法院完成了立案。 承办律师分析本案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当事人较多、没有书面合同、工资转账流水单据、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案件举证方面有一定困难;第二、汪某长时间失联,法律文书难以送达;第三、被告主体资格无法确定。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多次与承包方江某集团进行协商,通过江某集团间接了解其与汪某之间的合同内容、结算款项及汪某的经常居住地等情况。 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江某集团对汪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承担先行清偿的义务;二、汪某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江某集团的行为系违法分包,承包方与分包方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积极促成调解,2021年4月至6月,承办律师及受援人三人经过四次庭审终于与项目总包方江某建设集团及分包方汪某达成调解协议。农民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迅速拿到了劳动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承办律师将重点放在诉前调查取证及沟通调解的工作上,指出与受援人建立劳务关系的雇主,系项目违法分包的相对方,并且亲临现场确认被告的送达地点,通过三方协调最终拿到结算欠条。承办律师准备充分,通过多次到各个部门了解情况,走访施工工地、公司收集有利证据,为法院诉讼打下很好的基础,运用法律、法规恰到好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也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