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某某家属与李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民禹某某和杨某某受到李某某雇佣,一起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某村修建农房,2019年1月24日杨某某在施工修建农房过程中因为预制板断裂坍塌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杨某某家属找到李某某索要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引发纠纷。 2019年1月26日,双方协商未成,到九龙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死者杨某某家属情绪激动,召集社会上几个闲散人员将李某某的儿子控制住,扬言要其给死者跪下认错。接到申请后,调委会及时受理了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先对双方情绪进行安抚,严厉批评死者杨某某家属过激行为是错误的,警告其不要采取该行为,要求死者家属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待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便与双方开展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实地查看了现场,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并展开调解。 (一)本案由预制板断裂坍塌坠落导致杨某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调解员先确认死者杨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调解员指出,死者杨某某是受李某某雇佣来帮忙修建房子,双方未签订合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所以不属于工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杨某某死亡不算工亡,应根据《解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李某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死者杨某某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在死者赔偿金额上,死者家属一开始要求100万的高价赔偿,李某某不同意。调解员明确指出100万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调解员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咨询律师,如何要求赔偿金额,不能一味盲目的高价索赔,要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同时,也告知李某某,其与死者杨某某是雇佣关系,死者也是为其修建房子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应承担相关的责任,也可去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多次调解,调解员对双方耐心细致的安慰引导,双方对纠纷解决有了一致认识,调解员经过咨询法律顾问和查阅相关资料,告知双方根据《解释》和《2019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并为双方进行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2193元*20年=643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是96467元;丧葬费:6106元*6个月=36636元,共计845240元。但由于考虑当事人李某某正在修建房屋,且经济较为困难,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赔偿金额约定为700000元。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由李某某支付给杨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700000元整,此款不包含双方协商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费、殡仪馆费用。该赔偿款构成内容、金额经双方协商,杨某某家属对相关部分差额自愿放弃。 2.杨某某家属收完该款项后,关于杨某某意外死亡一事,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3.关于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在李某某已支付杨某某家属人民币100000元的基础上,凭杨某某家属提供的火化证,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李某某再支付给杨某某家属100000元。 4.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余款500000元李某某承诺在2020年1月28日前支付完毕,前提条件是其家属将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地的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交给杨某某家属保管,如果2020年1月28日前李某某未付清赔偿款500000元,杨某某家属有权处置安置房,李某某必须配合处置,如该房屋处置时市场价值不足500000元,则由李某某补足差额部分。若李某某在付款周期内需将安置房贷款或出售时,杨某某家属必须配合李某某。 5.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构成已由杨某某家属确认,杨某某家属承诺且保证不存在其他继承人,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杨某某家属承担。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各持一份。本协议是双自愿真实的意愿表示,不可撤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先理出案件的争议点,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帮助,依法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宣传,帮助和引导当事人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可有效控制情绪激动,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顺利将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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