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2013年8月7日,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4月1日,泰来监狱十五监区罪犯苏某某使用劳动用的剪刀向自己心脏部位猛刺一下,孙某发现并立即上前制止,避免了监狱内一起自杀案件的发生。在此次事件中,罪犯孙某的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2017年5月15日,经泰来监狱审核同意,给予罪犯孙某立功奖励一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5日,根据《泰来监狱2017年第二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要求,泰来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呈报减刑一案。会议综合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孙某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5月15日,因制止他人自杀给予立功奖励一次,建议依法对罪犯孙某提请减刑一年。 2017年6月26日,泰来监狱十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8月1日,泰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孙某减刑一年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8日,泰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孙某减刑一年的评审意见,同日在监狱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并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7年9月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罪犯孙某的减刑备案同时,降低了一个月的减刑幅度,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9月14日,泰来监狱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提请罪犯孙某减刑十一个月,并报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该犯具有立功情节,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