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张某家属与孙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6日,孙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4天后回家休养,后张某于2016年8月11日在家中死亡。2016年8月19日,死者张某的儿子张某某以及肇事司机孙某的女儿孙某某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递交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初到调解室,死者儿子张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首先平复其情绪,然后了解其家庭具体情况。原来,死者张某一家四口,丈夫是精神病患者,儿子在读大学,女儿在上小学,孙某肇事造成的交通事故几乎给张某一家带来了灭顶之灾。调解员询问张某某的赔偿意见,张某某提出80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一分也不行,态度坚决。孙某某则表示难以接受,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数额。 面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工作,先进一步了解情况,再分别劝说。调解员从张某某那里了解到,原来,持续数月的治疗与护理、高额的治疗护理费用、家人的悲伤与恐惧、肇事者的不闻不问,导致了张某某对肇事者的愤怒与仇恨,这才是张某某提出80万元的赔偿金额的真正原因,但是到底赔偿多少才合适,他自己心里也没底。经过调解人员不断宽慰,张某某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将赔偿数额缩减到60万元,但孙某某态度坚决,只愿在原来的基础上再追加1万元。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经过商议,提出现场对死者张某的损失进行初步核算。看到核算结果,孙某某态度稍缓,提出了36万元的赔偿数额,但双方分歧仍很大。 调解员又对双方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告诉当事双方,每一笔费用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见此,张某某稍作妥协,将赔偿数额降至58万元,孙某某则表示只能加一点,对58万元不能接受。 沟通的时间越来越长,双方情绪又激烈起来。孙某某说出“38万一分不加了,爱咋着咋着吧”这句话后,张某某情绪再次失控,拉着同来的家属叫喊着“开车去,撞死他们家一口子,让他们尝尝啥滋味儿”并夺门而去,孙某某这方也不示弱并回语“咱们走,看他敢撞一个试试”。眼见场面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调解员一边紧追张某某将其劝回,严厉否定他的错误想法,告知其后果的严重性;一边将张某某的家庭状况告诉孙某某一方,不断劝说。 看到双方对赔偿数额暂时达不成一致,调解员提出:既然双方都能来到调解室,就说明大家都有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诚意;但是,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有依据。调解员建议双方先冷静下来,各自找明白人对具体赔偿数额进行详细计算,做到心里有数,再次调解时有理有据。双方表示回家冷静考虑,择日再商量。 第二次调解。8月22日,调解室再次召集双方协商。为避免出现上次的僵局,调解员提前对双方的情绪进行了安抚。按照调解员上次的建议,张某某一方对赔偿数额计算结果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但孙某某一方对一些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不认可,双方情绪再次爆发。张某某表示“50万少一分也不行”,孙某某也提出“40万元多一分也没有”。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张某某扬言“你们就等着坐牢吧”,摔门而去。虽经调解员耐心劝说引导,调解还是再次陷入僵局。 第三次调解。8月24日上午,双方第三次和调解员坐到一起。调解员不再委婉地劝说,而是直截了当地摆明利害关系,指出张某某通过诉讼途径可以申请较高数额的赔偿,但费时费心费力,而且到时判决执行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孙某某一方也表示不愿意走诉讼途径。双方态度均有极大缓和。张某某提出了45万元的赔偿,孙某某则只愿赔偿41万元。调解员再三引导,张某某将赔偿金额降到了44万元,但孙某某态度不变。调解员劝说双方各让一步,给出了42.5万元的赔偿意见。思量片刻,张某某表示可以接受,但孙某某表示只能承受41.5万元的赔偿。调解员耐心安抚引导张某某,最终张某某同意再做出5000元的让步,但孙某某一方态度决绝。 下午再碰面。面对化解纠纷的“最后一公里”,调解员以极大的耐心再次与双方进行沟通,终于了解到,因为肇事者在母亲生前没有前去探望,张某某耿耿于怀,所以不愿再做让步。在调解员劝说后,孙某某终于同意再追加1000元,表示对死者张某的吊唁。张某某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交调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孙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6万元,并当场履行。 9月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案例点评】

成功调解纠纷,调解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纯熟的法律知识和对当事双方各项诉求的敏锐的洞察能力,还需要懂得因时因势运用合适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做到既遵循法律要求,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让当事人心平气和配合调解工作,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迁安市交调委这一条件调解案例,可作为很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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