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男,1951年4月出生,已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9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患有心肌病,甲亢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心功能三级,肺感染,高血压病,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4月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9年4月28日,郭某由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专人押送到执行地黄埔区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该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郭某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三章之规定依法开展接收工作,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限,明确了接受社区矫正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郭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在规定区域内活动。司法所随即为其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司法所社矫专干、社区民警、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保证人、司法社工、志愿者组成矫正小组。 (二)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际身体状态,依法对其减免部分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后,深入了解其身体状况:郭某今年68岁,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马上住院治疗,且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高烧和肺炎。因年老多病、身体状况差,无法参加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经郭某本人申请,依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矫正机关减免其社区矫正期间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任务。 (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按规定每月报告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要求郭某每个月报告本人当前身体情况和就医时医生的建议及对病情的判定,并对其进行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对保外就医必须要遵守的病情复查规定及注意事项一一告知,警示其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的惩罚及后果,提高其矫正意识。同时做好谈话笔录及每月身体报告记录,要求郭某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资料。司法所对郭某每一次提交的病情复查资料进行认真初审,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盖章或化验单、影像学资料不齐全的一律退回,要求其重新提交合格资料。 (四)统一组织开展病情鉴定工作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黄埔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郭某参加2020年9月和2021年8月广州市在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鉴定工作,切实做到:1.方案预案齐全。针对郭某日常管理情况,分析郭某思想动态,结合其身体情况较差,对全程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预案,尤其是接送途中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与保证人沟通提前准备应急药品。2.沟通协调得当。一是与郭某联系告知其当天在司法所集合前往检查身体,由司法所负责接送前往,未提前告知医院地点及具体检查安排,确保检查工作保密开展。二是及时与郭某保证人联系,说服其作为保证人应当全程陪同前往医院检查;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同时加强与社区民警、社区居委等相关人员的协调配合,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出现极端行为或个别亲属滋事闹事。3.现场监督到位。安排车辆接送,体检及鉴定现场全程由司法所两名工作人员陪同,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取证;做好身份识别工作,全程跟踪,防止冒名顶替事件的发生;要求郭某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4.疫情防护严密。工作人员携带酒精、消毒液、个人防护用品,并提前做好体温测量工作;同时要求郭某等进入医院前配合医院填好疫情情况登记表,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加强自身防护。 病情鉴定结果出来后,黄埔区社区矫正机构邀请区检察院召开会议,对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研究。认为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者有其他应当收监情形的,则会依法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五)有效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情况 司法所对郭某开展经常性实地查访工作,与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关怀郭某身体情况,与其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郭某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积极就医,同时在矫正期间要深刻反思自身行为,增强矫正意识。劝导其妻子、儿子和女儿,对郭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心理支持力度,加强矫正效果。另一方面,发挥矫正小组力量,加大社区民警及社区居委等矫正小组成员对郭某的关怀,通过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帮助其顺利渡过矫正期。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来势汹汹,郭某年龄大,身体差,在这特殊时期,矫正小组通过电访、微信、实地查访等形式及时了解郭某身体情况,指导其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并送上捐赠的口罩。当收到口罩和矫正小组的关心问候,郭某表示很感谢政府和社会对他的关怀和帮助,表示要积极改造,回馈社会。 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能按时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信息化核查,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郭某于2021年12月31日社区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三款: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3.《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免予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一)怀孕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行动不便的;(二)年老体弱、残疾或者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三)患有精神疾病或者重大传染性疾病,不宜参加的;(四)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 (二)效果启示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和参加病情诊断、鉴定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则及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往往经历过监狱改造或看守所羁押,能切身体会因罪错而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通常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他们当中部分人由于年老及患有严重疾病,容易产生失落和无助感,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在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促进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努力改造,起到社区矫正应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