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对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龚某某,男,32岁。因“摔伤右髋部伴疼痛、功能障碍2小时”于2014年3月6日入住某县医院(以下简称医方)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予行“右侧股骨颈空心螺钉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后发现内固定螺钉位置偏移,先后在湘雅A医院、湘雅B医院住院并手术治疗。现仍感右下肢疼痛,髋、膝关节活动受限,无法完成下蹲动作,跛行。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现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神清,右下肢稍跛行。右髋部外侧可见一纵行手术切创愈合疤痕,右髋关节屈伸、收展、内外旋活动受限,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无法完成下蹲动作,不能负重,右下肢稍短于左下肢。 3. 阅片所见 2014年3月6日X线片示:右股骨颈骨折,骨折远端向上移位。 2014年3月9日CT片示:骨盆定位像示右侧股骨颈变短,右侧沈通氏线不连续;轴位像示右侧股骨颈见线形负影;三维像示右侧股骨颈骨折处稍向右斜上方交错移位。 2014年3月16日X线片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右股骨颈缩短,内固定未见明显异常征象。 2014年4月8日、5月8日、5月20日、5月27日X线片示:右股骨颈内固定螺钉偏移,穿出骨皮质,右股骨颈缩短,右髋关节间隙变窄,关节面稍毛糙。 2014年6月11日、8月13日、10月16日、12月18日、2016年10月27日及11月14日X线片示:右侧股骨头及股骨干上端见金属内固定影,内固定未见明显折断、松动;右股骨颈缩短,右侧髋关节间隙变窄。 4. 听证情况 2017年4月6日下午3时,本所组织医患双方召开鉴定听证会,邀请安化县知名骨科专家共同参加。 听取了双方对就诊疗经过及相关问题的陈述,向医患双方询问了有关问题。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 1 * GB3 ①某县医院手术内固定物是否到位,术后螺钉移位造成再次手术原因,是否告知病人。 = 2 * GB3 ②医院告知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三个月,出院后发现空心螺钉穿出股骨头,是否与患者没有遵医嘱提前下床活动有关。

【分析说明】

根据所提供鉴定材料、检查所见,经听证和专家会鉴,分析意见如下: 1. 医方某县医院对被鉴定人龚某某损伤的诊断正确,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方选择进行“右侧股骨颈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式符合临床诊疗原则。 2. 医方在对患方进行“右侧股骨颈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时,拧入空心螺钉时位置、角度分布不佳,导致内固定螺钉偏离、切出股骨头,医方的手术操作违反临床诊疗常规,致被鉴定人前往湘雅A医院、湘雅B医院住院并行翻修手术,造成医疗费用的增加,存在一定过错。 3. 本病例系摔伤所致股骨颈骨折,为高能量损伤,手术存在风险,术前医方已将手术方式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告知患方。闭合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手术操作难度大,螺钉固定位置偏斜有一定的发生率,即使医方手术成功,患肢髋关节也会遗留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另外,患者术后没有遵医嘱进行规范、合理的功能锻炼,也是目前患肢髋关节功能受限的原因之一。被鉴定人经湘雅B医院翻修手术,术后恢复良好,达到了治疗股骨颈骨折的最终目的。 4. 被鉴定人目前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系其原发性损伤。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延长了被鉴定人的骨折愈合治疗期、护理期延长,并增加了医疗费用,对患肢功能的康复有一定影响,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

【鉴定意见】

某县医院为被鉴定人龚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右髋关节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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