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夏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夏某某因椎体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江苏省东台市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4日,该医院对夏某某进行RSS系统固定术,术中失血,输入由盐城市某血站提供的红细胞及血浆,同年5月8日出院。夏某某出院后不到20天即出现尿黄等症状,经检查后确诊为丙型肝炎,夏某某为此入院治疗28天。之后,夏某某以骨科医院和血站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审理时,骨科医院和血站出具了多份医疗损害鉴定书和检测结果,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夏某某输入的血液制品合格。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骨科医院和血站均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骨科医院、血站分别补偿原告合理损失的20%。 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3月向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夏某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情形,且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何海峰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与受援人进行了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仔细审阅一审卷宗材料,先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时间内将该案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接着,承办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查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并实地走访盐城市多家医疗机构,向医疗专家咨询了解丙肝病毒窗口期潜伏期等医学概念以及在窗口期内术前血液检测能否发现、血液制品检测程序中对献血人员献血做哪些检测等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 承办律师在研判案情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夏某某所患丙肝系输血导致感染,因为不能排除夏某某在入院前自身已感染丙肝病毒,且在一审庭审中涉及的证据显示血液检测是合格的,因此不能证明医院及血站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本案以现有证据认定骨科医院和血站存在医疗过错的风险较大,可能无法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然而,夏某某在入院时血液检测显示丙肝阴性,仅仅在出院不到20天就得了急性丙肝,根据一审所涉鉴定结论显示,不排除输血感染急性丙肝的可能性。在这种考虑下,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及时调整了诉讼策略,提出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负担原则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当由三方分担夏某某因感染丙肝而导致的损失。 庭审中,承办律师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据理力争,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指出,夏某某的丙肝损伤可能与输血感染有关,其丙肝损伤可能是由于骨科医院和血站的行为导致的。本案在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有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应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1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骨科医院、血站及夏某某分担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

【案件点评】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潜心研究相关法条,向相关领域医学专家深入了解血液相关的医学问题,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权益。在证据不足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使各方公平地分担了受援人的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律援助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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