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人,小学文化,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2018年6月21日交付重庆市涪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9日,罪犯吴某某被送至重庆市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13日,该犯被转至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治疗。涪陵区中心医院诊断该犯患有:1.重症肺炎;2.感染中毒性脑病,缺血缺氧性脑病;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4.急性左心衰;5.肾性高血压;6.肾移植术后状态免疫抑制;7.尿毒症性脑病;8.高血压Ⅱ级很高危;9.环境严重代谢紊乱等症。1月14日,涪陵区中心医院于对罪犯吴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 1月15日,涪陵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对罪犯吴某某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低等。涪陵监狱将罪犯吴某某病情情况、社会危险性评估情况上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得到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后,于1月17日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狱检察室和重庆市人民医院,一同对罪犯吴某某进行病情鉴定。重庆市人民医院经鉴定,出具《保外就医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吴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1月17日,涪陵监狱向重庆市万盛区(罪犯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拟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重庆市万盛区司法局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月19日,监狱收到重庆市万盛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万盛区司法局同意对罪犯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根据《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罪犯吴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之父吴某甲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为其担保承担监护职责;该犯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鉴于罪犯吴某某病情危重,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建议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同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2日,重庆市监狱局批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与重庆市万盛区司法局以及保证人吴某甲完成交接手续,并在监狱内公告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