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2002年4月22日因职务侵占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1月19日因诈骗罪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2018年3月7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5月25日,服刑人员田某因胸痛在辽宁省海城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肺内占位Ca,右肺炎症伴肺不张,丙肝,2018年5月31日,因右上腹疼痛在鞍山市肿瘤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右肺癌?肝转移,腹膜淋巴结转移,2018年6月4日,因咳嗽、咯血痰伴腹痛在鞍山市双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支气管肺癌,肝转移,丙型肝炎。据此,罪犯及其家属申请保外就医。 2018年6月4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通过了带领田某到省政府指定医院做病情诊断的决定。经监狱罪犯医院和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报请鞍山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同意后,监狱于2018年6月5日委托鞍山市双山医院对田某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做出诊断。2018年6月15日,鞍山市双山医院出具诊断结果为右肺癌、肝转移、纵膈淋巴结肿大、腹膜后淋巴结肿大,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 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病情诊断期间,经监区调查了解,田某女儿田某某自愿做田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其收入和家庭条件能够负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为其治疗提供一定帮助。2018年6月27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全体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田某服刑期间表现及病情严重程度,其所患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 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意提出对田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田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田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地社会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于2018年6月20日委托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对田某居住地进行核实、对其所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6月25日,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出具《被告人田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小组意见为:鉴于田某基本情况,立山区曙光司法所建议鞍山南台监狱酌情对罪犯田某实施矫正。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7月3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田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会议做出了同意对田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及服刑罪犯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鞍山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田某对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7月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田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作出了提请田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罪犯就诊医院下达重危患者报告书,遂监狱长办公会后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6日监狱管理局收到田某案卷材料后,省局医疗卫生处对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根据罪犯田某病情诊断结果及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 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同意监狱提请意见,并报请局长紧急召开省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6日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7月10日监狱与鞍山市立山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2018年9月21日监狱收到鞍山市立山区司法局曙光司法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因田某于2018年7月28日死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