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3日,卓某某用三轮车帮助其兄弟运输猪羊到岩门沟供奉菩萨,在供奉完毕后又将猪羊运送回卓某某兄弟家,回运途中,不幸坠下5米多高的坡坎,致使卓某某受伤及三轮车损毁。卓某某在住院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86903.64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因卓某某考虑到为兄弟关系,只要求其兄弟适当支付2万元医疗费,但其兄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卓某某遭拒绝后,多次申请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 卓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2月13日,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三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三穗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唐进江承办此案。在充分收集大量证据材料后,唐律师帮助受援人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卓某某兄弟承担住院医疗费86903.6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132.80元、后续治疗费529112元、误工费157194元、交通费6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营养费1120元、残疾赔偿金145625.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伤残鉴定费868.60元,共计人民币955974.08元。 在庭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卓某某兄弟自愿支付卓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无偿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与补偿的典型案件。由于本案被帮工人系卓某某的亲兄弟,卓某某在请求适当支付部分医疗费而遭到无情拒绝的前提下,不得不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法与情的挑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可调解性,一般都是基于朋友和亲戚产生的义务帮工,在帮工的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从情与法角度去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