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5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嘉禾县。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2017年12月1日,李某某到嘉禾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李某某的妻子、长子和次子均有精神障碍,李某某文化程度低,性格固执,无正当职业,偶尔做搬运工以维持一家生计,且经常外出上访。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嘉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报到手续,并要求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三日后,司法所反映李某某未按时报到。为此,嘉禾县司法局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13日共三次向李某某本人下达了《警告决定书》,限期到司法所报到,李某某明确表示拒绝报到,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针对李某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嘉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主动联系李某某本人、所在村村干部及镇领导干部,联合多方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前往司法所报到,但李某某均表示其是被冤枉的,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愿意去司法所报到。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司法所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2018年3月14日,司法所制作《撤销缓刑审核表》并签具撤销缓刑的建议上报嘉禾县司法局。嘉禾县司法局收到审核表后,经集体评议,决定建议撤销李某某缓刑,并于3月15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3月15日,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嘉禾县公安局。3月19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向嘉禾县司法局送达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撤销缓刑案的检察意见书,嘉禾县司法局收到此意见书后,于3月21日作出了回复:鉴于罪犯李某某2017年12月1日到嘉禾县司法局报到后,拒绝到司法所报到,在嘉禾县司法局三次对其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仍明确表示拒绝到司法所报到。经嘉禾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已于2018年3月15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决定的情况。 2018年4月3日上午,嘉禾县人民法院对嘉禾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举行了听证会,并于2018年4月9日依法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后,2018年4月25日,嘉禾县司法局配合嘉禾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执行收监至嘉禾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收监裁定后,在嘉禾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嘉禾县司法局及嘉禾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收监执行。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嘉禾县司法局以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为典型案例,要求各司法所对辖区内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和再犯罪。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促使罪犯更好改过自新,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但也正因为如此,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罪犯身份意识淡薄,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从审前调查评估开始严格把关,落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力度,为社区服刑人员打好遵守法规的“预防针”,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感恩意识和纪律意识,严防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再犯罪,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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