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当事人王甲来到我处申办继承公证,用于领取已故父亲王某遗留在银行的存款。据王甲所述,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某安、母亲蔡某雨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与配偶吴某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王甲、长女王乙和次子王丙,此外王某无其他子女。吴某、王甲、王乙和王丙都要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除上述所说的继承人外,户籍资料显示,被继承人王某还有一个三子王丁,于一九九九年因“重户”被删除户口。公证员着重询问此情况,王甲解释称其弟弟王丁自小被父母送给姑父蔡某、姑母王戊为养子,并改名为蔡丁。蔡丁已不算是自家人,没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 为确认事实,避免遗漏继承人,公证员仔细核查王、蔡两家的历年全家户籍资料,又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并详细询问蔡某、王戊和蔡丁,最终查实王丁是王某的三子,于五岁时(一九八六年)被父母送给姑父蔡某、姑母王戊为养子,同时被改名为蔡丁,并以蔡某、王戊儿子的身份申报户籍,但王丁在生父母户上的户籍并未迁移仍然保留。一九九九年,户籍管理部门才以 “重户”为由删除王丁在生父母户上的户口。公证员了解到王丁(蔡丁)确实从小被蔡某、王戊收养,双方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王丁(蔡丁)被送养后与蔡某、王戊共同生活,由蔡某、王戊抚养长大,生父母户上虽保留王丁的户籍至一九九九年,但生父母未再对王丁尽抚养义务。王某的所有继承人、蔡丁本人及蔡丁的养父母蔡某、王戊均对王丁(蔡丁)于一九八六年被收送养并由蔡某、王戊抚养长大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且各方很明确表示蔡丁与养父母蔡某、王戊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蔡丁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被送养后消除。公证员审查认为,虽然蔡某、王戊收养王丁(蔡丁)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王丁在生父母户上的户籍至一九九九年方被注销,但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蔡丁与养父母蔡某、王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已形成了事实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蔡丁不是生父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没有继承权,蔡丁和养父母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王某的所有继承人、蔡丁及蔡丁的养父母蔡某、王戊对此均没有异议。最终,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证明王某的上述遗产由吴某、王甲、王乙和王丙共同继承。 在本案中,蔡丁与养父母是否形成收养关系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关键。如果简单地从1999年才注销王丁(蔡丁)在生父母户上的户籍来判断,则王丁(蔡丁)被收养并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来判断是否符合收养规定,进而厘清本案的继承人的范围。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公证员应综合考量证据材料,客观了解情况,细心核查事实,方能作出精准的认定。此外,承办公证员应与当事人多沟通交流,释明法律规定,充分告知相关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发挥公证预防纠纷,解决矛盾,减少诉讼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吴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王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王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王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吴某、王甲、王乙和王丙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某某签发的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某A派出所、某B派出所、某C派出所分别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某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两张)、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和《证明》、《某某家谱》,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二、某银行存折一本,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 上述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均为原件,当事人确认上述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除《户口注销证明》(两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书》的原件保存在本处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经当事人复印、本公证员核对后,公证处留存复印件,原件由提交人带回保存。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受理该公证申请。受理申请后,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已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并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关情况,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如下: 1、配偶:吴某 2、子女:王甲、王乙、王丙 3、父母: 父亲:王某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母亲:蔡某雨,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石狮市某乡某路某号。 三、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的情况如下: 王某名下的存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本金及孳息(账号:XXXX)。 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在与其配偶吴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被继承人的配偶吴某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曾与其就上述财产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与其配偶吴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 四、本处于XX年XX月XX日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经向申请人核实,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截止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吴某、王甲、王乙和王丙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为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王某安、母亲蔡某雨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吴某、子女王甲、王乙和王丙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