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农场东风大队一农民。2020年8月24日8时29分,余某驾驶鄂牌教练汽车因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导致与陈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在东柏路陈东路至硚孝高速某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武汉太康医院进行住院救治,住院57天。陈某某住院期间正值家里玉米、南瓜收获季节,因无人看管,导致全部溃烂在地,陈某某心急如焚。2020年10月,陈某某通过法律热线向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他,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应及时对庄稼损失固定证据,并告知陈某某让农场大队相关负责人对庄稼现状进行拍照并现场查看出具情况说明。 2020年11月,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某所受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三千元或据实结算,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9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 2021年1月,陈某某到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述上述案情,并表示目前只收到余某的14861元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庄稼损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给予任何赔偿,陈某某认为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住院无法回家收庄稼,也无人委托导致了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经了解,陈某某承包的荒地系其开垦出来的,家中只有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唯一的亲戚已有70多岁了,家庭经济和成员健康情况均不乐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某的相关损失应得到赔偿,应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巴志兰律师承办案件。 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并协助陈某某查询到余某驾驶的鄂牌教练汽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武汉五星五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经过仔细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误工费与庄稼损失能否同时支持是本案的焦点。为此,将该部分的证据尽可能地收集充分是本案办理的重中之重。承办律师要求陈某某提供与武汉东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证明承包的荒地面积、承包期限及其在该地种庄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与东风大队取得联系,获得了大队的证明。承包合同结合东风大队的证明,可以证明其种植的玉米及南瓜的面积和现状。 由于陈某某家庭的特殊性,自己住院后无任何人可以委托处理,也曾通过电话向其70多岁的亲戚求助,但因为年岁已大,无法完成收割及贩卖的事务,并且陈某某已满65岁,无法通过网络处理,已尽到最大止损义务,应认定庄稼损失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另陈某某在受伤前一直以务农为生,庄稼的丰收是其经过开垦荒地、播种、施肥、浇水、除虫等数月辛苦耕作的成果,到了收益时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溃烂在地里,而误工费是受伤后导致陈某某不能劳作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此两者并不矛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保险公司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理应赔偿受援人的各项损失。 2021年2月,承办律师经过充足准备,结合目前市场上玉米和南瓜的正常价格后与陈某某确定好庄稼的损失,同时确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拟定民事起诉状,协助陈某某立案。一审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承办律师的观点及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支持,法院判决认可庄稼损失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酌情认定为3万元,因陈某某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47069.7元。 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陈某某法律援助申请后,将案件再次指派给了巴志兰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诉的理由为庄稼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认为同时支持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改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少赔30441.91元,二审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再次展开了陈述,2021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受援人陈某某的农民身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无人照料,受援人家中农作物遭到严重损失,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农作物溃烂的损失是否属于该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以及该损失能否和误工费同时主张。本案援助律师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及时沟通协调各方,充分考虑到了受援人的特殊身份,根据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为受援人主张合法权益,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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