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揭某系一名17岁的少年,因学习成绩不佳在就读职高时肄业,之后辗转到某汽车维修中心做学徒学习汽车修理。2019年7月17日晚上,揭某与另一名学徒为找揭某的父亲要零花钱购买香烟,偷偷将他人在维修中心维修并寄卖的小轿车开回家。在返回途中,与受害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一名六岁男孩同向行驶。因揭某超速且驾驶技术生疏与前方行驶的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揭某的父母向受害人及家属赔偿了4万元。 由于揭某是未成年人,2019年7月,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揭某提供法律援助。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琴作为揭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揭某的家长,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揭某的家长进行详细的解答。为争取更多的减轻处罚情节,陈律师向揭某的家长提出了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达成谅解的建议。但因为双方之间的分歧较大,导致多次调解无果。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员的沟通下,揭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移送至江陵县人民法院后,江陵县人民法院通知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揭某提供法律援助。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继续指派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琴作为揭某的辩护人。2020年,因疫情影响,该案通过云庭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揭某因系未成年人本身无赔偿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赔偿。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已支付了41288.46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之规定,可以对揭某依法从轻处罚。2.揭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揭某存在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建议对揭某以自首情节进行量刑。 2020年6月9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揭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过失犯罪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同时,在对揭某进行训诫时,没有再去指责揭某明知自己未成年没有领取驾驶证就上路行驶的过错,而是基于揭某能够认罪认罚,勇敢的面对死者家属及承担起应尽责任的表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努力争取受害人从心理上和经济上对被告人谅解,让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以此为鉴,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