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7日,邓某欢驾驶粤牌面包车载着丈夫杨某田,从广州出发返回潮州。当天23时55分左右,途径甬莞高速K1237+800米处,邓某欢因没有留意到路面情况,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道路右侧金属护栏而停在路面中间。但此时邓某欢、杨某田夫妇两人都没有及时下车,而是双方交换位置尝试重启汽车挪车,且因疏忽没有再次系上安全带。本次事故发生后约一分钟左右,陈某明驾驶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到横在路面的粤牌面包车的车头,造成邓某欢当场死亡,杨某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受损的二次事故。2020年5月11日,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二次事故中邓某欢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司机陈某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田无责任。 死者杨某田,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死者邓某欢,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两人系夫妻关系,育有杨某荣、杨某淇一子一女,两人去世时两个孩子分别仅年满五周岁、三周岁。杨某汉、杨某妹系死者杨某田之父母,在潮州居住和生活;邓某信、黄某兰系死者邓某欢之父母,在广州居住和生活。事故发生后,货车所属的物流公司向杨某田家属汇款50000元,先行垫付死者杨某田、邓某欢的丧葬费用。本次事故导致了杨某田、邓某欢的死亡,不仅给上述六位死者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而且也给死者双方父母抚养两个遗孤杨某荣、杨某淇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事故发生后,杨某荣、杨某淇目前处于爷爷奶奶帮忙照顾的状态,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他们今后的生活与学习将难以为继。 2020年5月,因杨某汉等六亲属均因行动不便,居住地均离本案受理法院揭西县人民法院路途遥远,故他们共同委托杨某田胞姐杨某燕代为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律师代理杨某汉等六位亲属就本次事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事宜。 2020年5月22日,杨某燕代为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杨某燕的陈述,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考虑到杨某汉等六位当事人都是老人与小孩,前来揭西县办理委托手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为了给杨某汉等人提供便利,减轻他们的负担,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先接收了杨某燕代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同时指引杨某燕及时补交杨某汉等人书面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2020年5月26日,揭西县法律援助处接收到杨某汉等人邮寄送回的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查,认为杨某汉等六位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2020年5月26日指派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刘晓东律师为杨某汉等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交警部门调查本案交通事故以及货车所属物流公司的相关证据,调查查明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闽牌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以及肇事车辆闽牌货车的实际控制人有肇事司机陈某明、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元等情况。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平保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理赔)。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起到2020年5月4日止,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此次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 2020年6月22日,刘律师代理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610000元;2.判决被告陈某明和被告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人民币19333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后因本案开庭时间与刘律师的其他事项出现冲突,揭西县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7月27日另行指派广东徳万律师事务所张嘉树律师代理本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刘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有遗漏起诉的被告即肇事车辆另两名实际控制人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元。同时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经更新。于是在2020年8月5日向揭西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何某元为本案被告,并且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陈某明、被告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何某元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部分(人民币487163.3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更诉求金额的具体理由是上一年度2019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2019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数据已由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更新,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本次事故发生于2020年3月27日,本案六原告的各项经济赔偿标准应适用2019年的相关标准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新的标准计算得出的赔偿总额为2097163.34元,故在此数额已经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和三者险理赔限额的情况下,张律师代六原告向揭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连带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至487163.34元。后经审查,揭西县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方追加两被告以及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3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张律师提出了下列代理意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六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和适用标准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具体体现为:1.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依照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应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丧葬费项目:原告主张该项目合理合法;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客观上,两死者亲属居住地离交通事故事发地确实有一定的地理距离,有理由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和人员的误工;4.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作为正开始承担家庭重担、抚养两个小孩的死者夫妇,对于六原告来说,既是父母的希望和精神寄托,对儿女来是说一种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故六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算高;5.诉讼费:该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负担,理由是:确定诉讼费用的根据是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而不是被告保险公司所称的理由。 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2020)粤522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一、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笫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3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410000元;二、本案肇事司机被告陈某明、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何某元应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238557.38元。 一审判决中,揭西县人民法院认定肇事货车存在超载事实,故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成立。虽然此举对杨某汉等六位原告在本案中依法应取得的总赔偿数额没有影响,却导致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和其他连带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分配出现失衡情况,也使得杨某汉等六位原告最终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款增添了一些不确定性。果不其然,一审被告陈某明和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于2020年10月23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诉请改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能免除10%的绝对免赔率。 2020年11月20日,杨某汉等人再次委托杨某燕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揭西县法律援助处了解到此情况后,为了保障案件的整体办理效果,以受援人为中心,及时受理了杨某汉等人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0日再次指派广东徳万律师事务所张嘉树律师作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收集了本案的二审诉讼材料,并与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代理律师针对本案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经多次探讨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后,张律师得出结论:保险公司并无法证明对超载这一免责事由已对投保人尽了提示或明确告知的义务,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绝对免赔率事项,也依法不能成立。 2021年3月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张律师出庭为杨某汉等六位当事人代为陈述自身意见,主要答辩内容如下: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关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免除10%的绝对免赔率”之观点,答辩人表示赞同。理由有二:第一,如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所述,肇事司机超载对保险人则应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这一约定属于免责事由,但保险公司并无法证明对这一免责事由已对投保人尽了提示或明确告知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同样属于免责事由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这一观点,自身也认定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事由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我们首先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对超载则应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这一免责事由对投保人尽了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第二,即使超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这也不能阻却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对答辩人进行代位赔付的责任和义务。理由是超载与酒驾或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超载有区分一般超载和严重超载,其与交通事故的产生原因虽有一定关联,但原因力需要具体到个案中予以分析。而在本案中超载的原因力对肇事结果的发生明显没有很高的参与度。同时,超载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并没有大于酒驾或肇事逃逸的行为人,也没有使行为人能够利用保险合同恶意规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会对保险合同分担风险、互利共赢的本质造成严重破坏。因此肇事司机超载这种过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针对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是否成立问题的诉讼焦点,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即使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加粗加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就绝对免赔率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仍然不足。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能免除10%的绝对免赔率。2021年3月30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52民终28号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笫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人民币15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610000元;三、陈某明、漳浦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何某元应连带赔偿杨某汉、杨某妹、邓某信、黄某兰、杨某荣、杨某淇38557.38元。 张律师在收到揭阳中院的终审判决后,为了让杨某汉等六位当事人尽快收到赔偿款,第一时间联系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理赔员和连带赔偿责任人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沟通理赔事宜。2021年4月,漳浦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付的38557.38元及诉讼费544.1元成功到账当事人杨某汉等六人的指定收款账户。2021年5月,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以及在张律师的指引下,杨某汉等当事人出具相关声明书等材料递交保险公司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付的1610000元及诉讼费18551.88元也成功到账当事人杨某汉等六人的指定收款账户。
【案件点评】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受理申请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历时一年多,杨某汉等六位当事人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及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充分收集证据、起草诉状与证据清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与诉讼思路,并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地帮助当事人走民事诉讼程序,代理其参加庭审活动,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赔偿数额。受援人对此案件结果十分满意,特意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及承办律师表示了诚挚的谢意,并赠送锦旗一面和感谢信一封。揭西县法律援助处亦表示,社会关怀并不仅仅存在于广泛的爱心捐赠与社工服务中,在司法领域也存在着众多法律人为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关怀的不懈努力。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与机械适用,法律的目的最终也系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